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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10]2号         2010-01-06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有关申报表填写的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月(季)度预缴申报时, “实际利润额”栏减按50%计算填列。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全年相关指标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得减免50%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