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税发[2004]82号
)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规定作递延所得确认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按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8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27号
)规定递延确认的投资转让净收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按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7号
)规定递延确认的捐赠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