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11.01 渝地税发〔2010〕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渝地税发〔2010〕223号
)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索票意识,完善鼓励消费者自觉索票机制,加大以票控税力度,按照我市地税系统发票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市局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
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渝地税〔2003〕199号)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对下只发电子公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是指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具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衔头,可参与刮奖的卷式发票。
第三条 重庆市辖区范围内按规定应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筒式)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开具收款凭证时应提供有奖发票。
第四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由发票联、兑奖联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按印制份数100万份设为一组。每组设奖总金额31万元,其中设奖等次、个数、奖额为:
特等奖:1个 每个奖金10,000元
一等奖:100个 每个奖金1,000元
二等奖:2,000个 每个奖金100元
即开型有奖发票采取电脑随机布奖的办法。
第六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所需发票在市局领购。经营者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配售,并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七条 新版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从2010年6月1日起在重庆市辖区内推行。
原推行的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在规定的使用期内继续有效,中奖发票可在规定的兑奖期限内兑取奖金。纳税人不得逾期使用旧版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所发生的奖金也不再兑付。
第八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兑奖联”刮奖区刮开后显示金额的即为中奖,所显示金额为中奖金额,分别显示为“壹万元”、“壹仟元”、“壹佰元”字样。未中奖的发票刮奖区刮开后显示“谢谢您”字样。
第九条 中奖人的确认:发票票面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为个人的,该个人为中奖人;付款单位(个人)填写为单位的,索取发票人为中奖人。
第十条 中奖金额“壹百元”的,中奖人持未剪开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中奖发票,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审核无误后剪下兑奖联,先行垫付全额奖金。纳税人在每月办理纳税申报、领购发票时,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垫付奖金结算手续。
中奖金额“壹仟元”、“壹万元”的,中奖人持未剪开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中奖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向消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室)办理兑奖手续。经办者在支付奖金时应同时按规定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作废发票;
(三)未填开发票;
(四)票面破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
(五)超过兑奖期限的;
(六)擅自剪开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兑奖联的;
(七)有其他违反
发票管理法规的发票。
第十二条 索票人辨别发票真伪可拨打重庆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第十三条 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布奖过程由重庆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