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简化纳税人注销清算程序,经研究决定,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第七款“清算组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1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顺应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势,进一步推行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注销清算程序,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废止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中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七款,即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清算时,不再需要报送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清算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此举减少了纳税人办税资料的报送,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