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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26                                        黔国税发〔200566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5〕4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刊登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所需手续的办理

完税证明遗失的,由纳税人将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盖章确认的遗失声明一份和登报费(最低400元/100字内),分别通过邮局邮寄、汇款到中国税务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邮编:100053,电话(传真):010-63183021),即可办理遗失声明的刊登手续。

二、关于暂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由各车购办核定征收并报省局流转税处备案。

(二)暂定计税价格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之一进行核定:

1.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座)位,配置近似等。

2.与同类型车辆无可比性,并通过验车发现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的,应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车购办留存复印件)。根据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3.通过市场调查了解近期汽车销售价格,或向汽车生产地的国税局车购办询价。在此基础上,综合比照、验票等因素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三)各车购办必须在每周一,将填好的《暂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登记表》通过FTP服务器上传到省局流转税处备案。省局有关管理部门在每月终了后,根据各地上报备案情况,统一确定暂定最低计税价格,于每月1日,通过FTP下传各车购办。各办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的最低计税价格信息前,一律按省局暂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三、关于免(减)税的申请

生产企业的免税申请,须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逐级上报省局审核,并报总局。

四、关于报表的填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应于每月四日前通过FTP 服务器向省局流转税处报送《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