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24 大国税发〔2005〕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二条第七项“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如何认定其注册登记类型问题”、第四项“关于省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问题”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自2004年8月31日起在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对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以来,国、地税工作人员团结一致,密切合作,提高了工作效率,简化了工作程序,降低了纳税成本,方便了纳税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下步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对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和对各区、市(县)范围内的纳税人实行国、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为进一步作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经国、地税充分协商,现就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以及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全市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1、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方案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联系,并积极与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商议,及早确定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数据的传输形式。对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户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数据传输形式,由国、地税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确定;对各区、市(县)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数据传输形式,国、地税基层局协商确定后要与国、地税市局信息中心联系,由国、地税信息中心论证确定。各单位在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前应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方案分别报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
2、关于对纳税人的宣传问题
在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户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各单位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地点的宣传,避免纳税人错误地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前,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对相关事项予以告知。
3、关于培训问题
凡已做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准备工作的单位,要选派具体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学习《联合税务登记规程》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系统的使用。在培训前,各单位要向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上报培训计划,由其统一安排。参加培训人员应着税装,并服从安排,遵守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税务登记办理机构的各项纪律。
二、关于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明确
1、关于纳税人跨区地址迁移变更税务登记问题
鉴于目前市地税局正在修订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登记有关工作规程及信息操作系统,因此在市地税局修订工作完成前,对因生产、经营地址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先到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再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迁移手续。
纳税人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跨区地址迁移变更税务登记申请时,无需纳税人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的注销(迁移)证明,可直接对其进行注销税务登记的处理。纳税人国税主管机关凭纳税人持有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通知书》,作迁移税务登记处理。
纳税人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税务登记工作时限为7天;纳税人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迁移工作方式实现前工作时限暂定为15天,待地税局新的迁移工作规程出台后,执行7天时限。
联合税务登记办理处办理迁移工作时限为7天。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为纳税人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工作。
2、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是否单独办理税务登记问题
对于连锁经营企业,无论其税款缴纳形式如何,均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3、关于财政体制改革锁定户跨区地址迁移后税收管辖权问题
对于财政体制改革锁定户(名单详见附件),无论其生产经营地址如何迁移,均应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财政体制改革时锁定的15户企业,无论其管辖权归属,其税务登记编码原则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编制,即所在行政区域码+技术监督局代码。
开发区国税局、保税区国税局财政体制改革时锁定户,无论其生产经营地址如何迁移,均锁定由原主管国税机关继续管辖。其税务登记编码原则应严格按照开发区、保税区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编码原则编制。
对属于高新园区与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期间未调整到位的交叉管户,在财政局明确的处理意见出台前,暂不再作调整,特殊情况由国、地税的征管处协商解决。
4、关于省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问题
对于省直企业,国税局单独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
5、关于联合税务登记证件的收缴问题
对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第一个办结注销手续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并在《注销通知书》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纳税人持《注销通知书》到另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时,对《注销通知书》上已注明证件缴销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地址变更跨区迁移税务登记证件收缴按照此规定办理。
6、关于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问题
对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或认定其税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由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机构核实后,重新确认该纳税人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保证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一致。经核实后,因各自征管范围不一致而无法取得统一的情况,由国、地税市局征管处协商解决。
7、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如何认定其注册登记类型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办学,全部由个人投资的,其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其他凡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投资的,无论比例多少,其注册登记类型均为其他企业。
8、关于园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辖权问题
今后在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过程中,凡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均应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税务机关管辖。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