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22 渝国税函〔2000〕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38号
)转发给你们,对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打击贩卖假烟的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