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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 深税联发〔1994〕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发〔1994〕018号)转发给你们。以后,我市从事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有一次收取多学年费用的,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比照上述文件精神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7日)粤国税办发〔1994〕018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原中山市税务局税发〔1994〕244号请示悉。关于对教育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收取多学年费用,如何按期计算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所得税的计算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企业一次收取三个学年的费用,应按一次收取费用总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各年的收入额,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度内各月收入额的确定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