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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政发〔201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7〕7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其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矿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砂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0.5元/立方米,粘土及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为1元/吨(立方米)。

二、上述资源税适用税额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