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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契税委托代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契税委托代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财农税〔2003〕9号
各区(市)财政局,各契税代征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契税委托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契税委托代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青岛市契税委托代征管理暂行规定》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青岛市契税委托代征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规范契税代征代缴规程,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青岛市各级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交易中心(所)等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代征代缴契税。代征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和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等权属转移变动手续时,根据有关规定即时代征契税,并将税款代缴入库。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契税的委托征缴。区(市)财政部门自行征收契税的除外。

第三条 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契税征缴由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其他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向委托代征契税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放《委托代征契税证书》,财政部门和代征部门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签定《契税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财政部门和契税代征部门应严格按照《契税委托代征证书》、《契税委托代征协议》以及国家其他规定进行契税征管。

第五条 契税征收(减免)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由纳税人对纳税事项进行申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由代征部门负责发放,并查验审核纳税人的有关凭证和证件,严格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代征税款。

第六条 代征部门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契税纳税申报表》、《预算收入缴款书》、《票款结报手册》以及有关报表。

第七条 代征部门应统一设立契税征收窗口并指定专人代征代缴契税,代征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征管政策依法征收。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契税代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调代征部门定期对契税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代征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严格把关,做到“不完税,不办证”。

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属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前征收契税。

凡转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房屋(含土地)权属变动手续时,即时征收契税。

代征部门应在征收税款后为已完税的纳税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并将完税凭证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一并归入房地产产权管理档案备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代征部门要严格契税税款解缴入库管理。

代征部门应在专业银行开设或确定一个契税征解专户,专门进行契税征收和解缴入库核算管理。其他资金不得通过专户核算。

代征部门所征收的税款要当日结清,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

代征部门应按规定将契税代征专户发生的银行利息收入解缴国库。

代征部门应按以上规定,加强对派出机构代征税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 代征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当月已经使用的《契税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的存根联和《票款结报手册》,以及作废、损失、停用票证,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

第十二条 发生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等法定凭证时,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契税减免税和缓缴的管理

纳税人契税减免审批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代征部门无权减免契税。代征部门应将审核后的《契税纳税申报表》,连同纳税人提交的契税减免等有关材料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填写《契税减免审批单》和《契税减免通知书》。代征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减免审批单》和《契税减免通知书》征免税款。《契税减免审批单》等有关审批资料应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一并归入房地产产权管理档备查。

纳税人缓缴契税审批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代征部门无权缓征契税。代征部门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契税缓缴通知书》后,为纳税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代征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填制《契税代征代缴月度情况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填制《青岛市契税征缴季度情况表》,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代征代缴情况,做到账、表、证、税款入库数相符。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青岛市财政局报送《契税代征代缴月度情况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青岛市财政局报送《青岛市契税征缴季度情况表》。

第十五条 代征部门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如遇纳税人拒绝纳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代征部门代征契税税款解缴入库后,可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契税代征手续费的申请。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准后,按照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和拨款程序,支付代征部门代征手续费。代征部门不得从征收的税款中坐扣坐支手续费。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加强对代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代征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代征部门违反征管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对征管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1.《契税减免通知书》

2.《契税缓缴通知书》

3.《契税代征代缴月度情况表》

4.《青岛市契税征缴季度情况表》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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