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宾馆、饭店的娱乐业收入恢复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31 沪财综〔2000〕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和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沪府发[1998]2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0年6月1日起对涉外宾馆、饭店的娱乐业收入恢复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比例为娱乐业营业收入的3%。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确保该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