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6]176号 1996-09-27
优策网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10]244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27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平衡我省建筑安装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负担水平,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率暂定为工程价款的2‰—5‰幅度内,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