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科规字〔20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5年省科技厅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 2025-11-10)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我省科技创新体系效能,增强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15日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我省科技创新体系效能,增强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省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坚持多方投入、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四)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调整、撤销、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等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涉及主管部门有两家及以上的,由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有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审核推荐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监督检查省重点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情况,鼓励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本地区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协助实验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好涉及保密要求的有关工作,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
(二)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检查工作。
(五)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省重点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省科技厅围绕“四个面向”以及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系统设计、总体布局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方向。坚持质量优先,实行动态优化,保持适度规模,构建定位明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的省重点实验室体系。省重点实验室总量控制在200家左右。
第八条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战略,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以及较好的成果转化能力。
(二)省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院士可放宽至67周岁),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放宽年龄限制的须报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并由依托单位出具能确保省重点实验室组建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较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与省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且相关仪器设备不得多头统计核定报销。
(四)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
(五)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
(一)省科技厅根据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以及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定期发布申报指南。
(二)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严格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依托单位有两家及以上且涉及不同主管部门的,需所涉及部门共同盖章。
(三)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并组织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
(四)省科技厅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当年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名单,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公示通过后予以批复组建。
(五)省科技厅与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任务书”)。建设任务书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据以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省重点实验室获批建设后挂“XXX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牌子,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管理方式,原则上不设立分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JiangxiProvincialKeyLaboratoryofXXX”。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牵头方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实验室主任,共建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可担任副主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报省科技厅备案。省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为5年,每年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无法保证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的柔性引进人才,不得担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特殊情况需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人才培养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7-11名(单数)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来自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柔性引进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省重点实验室可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协助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和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省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加强研究生培养,制定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形成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加大开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通过设置开放基金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色,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强化开放共享,保障科研基础设施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主管部门提供资助经费。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多方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牵头方和共建方共同享有按规定获得的新认定补助和绩效评价后的项目经费补助,协商确定分配原则。财政经费管理与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以产学研合作或共建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发展。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制订人员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因故需变更实验室名称、实验室主任、建设任务书、研究方向、实验室人员、场地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实行年度评价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贡献、对外开放与学术交流、环境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一)年度评价。省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自然年取得的有关业绩及证明材料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对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较好”类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创新资源倾斜支持。对“不合格”类的省重点实验室,向依托单位发出警示函。
(二)定期评估。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省科技厅根据连续3年的年度评价情况,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3年中有1次获评“不合格”类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重新评估。对于评估不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且该实验室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监督与诚信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应承担科技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多形式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活动,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良好科研氛围,防范科研失信行为和科技伦理风险。
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资格:
(一)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被依法追究责任。
(二)存在学术造假、抄袭等严重科研违规、科研失信行为。
(三)擅自开展或组织开展未经伦理审查许可的科学技术活动,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发生严重失泄密事件。
(五)不按要求填报省重点实验室信息数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评估、中途退出考核评估,或考核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评估不通过且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七)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八)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九)其他依法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省重点实验室资格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新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省科技厅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