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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0-09                                                               云地税发〔1996292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列入各级地税部门的税收计划考核。从明年起,省局将单独下达各地、州、市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

二、对地方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财务开支项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必须事先征得地方税务部门同意,否则,税前不予扣除。

三、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财税字文件,凡涉及地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要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搞活企业,提高效益。各级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执行政策和补充规定等,要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所得税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