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0-09 云地税发〔1996〕2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6年起,
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列入各级地税部门的税收计划考核。从明年起,省局将单独下达各地、州、市
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
二、对地方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财务开支项目,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必须事先征得地方税务部门同意,否则,税前不予扣除。
三、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财税字文件,凡涉及地方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统一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要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现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搞活企业,提高效益。各级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的
企业所得税执行政策和补充规定等,要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
企业所得税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