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二)》(财政部令83号)规定,全文失效。2014年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2017年后执行《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