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7〕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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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旅发委、市老龄办、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市旅发委、市老龄办、市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84号)和《
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6〕5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面落实《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建设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二级以上医院为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探索发展面向基层及偏远地区的在线远程诊疗系统,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基本满足本地失能老年人入住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稳步提升,面向居家养老老年人广泛开展医疗护理服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建立完善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医院可通过协议合作形式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保健等服务,建立康复病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承担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任务,提高养老机构医务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医院可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卫计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计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对无力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医院可采取主办、协办、托管等形式参与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经营管理。
(三)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鼓励二级及以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针对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需求的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三甲医院规划建设医养结合综合体。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卫生机构,支持镇(街道)卫生院与敬老院一体化建设运营。支持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做好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健康指标监测和健康信息管理等服务。推行签约服务,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康复功能建设,发展老年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特色科室,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得康复疗养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专业医疗机构。要把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提供公平的审批服务。鼓励利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普通住宅开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并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鼓励中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把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诊疗能力建设,鼓励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逐步增加老年病床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针对老年人慢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干预等需求,加快研发中医产品。
(七)推进“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技术在健康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移动医疗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家庭医生实时在线系统,定期更新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信息,随时监控居家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高血压、糖尿病、心脏功能监测,对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实施紧急救援和转诊服务。整合资源,实现老年人生活信息和医疗信息共享利用,为老年人提供远程健康管理、健康指导等服务,做到急症早发现、早救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视频诊疗服务,探索可持续运营的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八)推进旅游和医疗保健养生养老服务相结合。倡导休闲度假、养生旅游等旅游线路所涉及的旅游企业与二级以上医院紧密合作,创新模式,积极为旅居老年人提供急诊急救、特色康复保健、中医养生体验和中医药健康等服务,进一步增强对老年人的吸引力。鼓励旅行社探索推出健康旅游等特色线路产品,纳入营销计划,大力宣传推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的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贴息贷款、小额贷款、上市融资,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贷款业务,拓展融资渠道,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和工作发展。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支持发展医养结合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提升个人养老能力,降低机构经营风险。充分发挥社区物业作用,引导、鼓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拓宽物业服务领域,开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
(二)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用地需求。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需求,做好用地规划布局。新规划建设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在周边相应预留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在土地成交后,由医养结合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医疗卫生、民政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竣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于医卫慈善用地,严禁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全面加强医养结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养、继续教育的培养体系,加大对各类养老机构专业医生、执业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打造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高、中等职业卫生类学校和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引导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新机制,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临床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养老机构从事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与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其在养老机构从事的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可计算入总工作量中,对所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并执行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医疗卫生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对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给予适当倾斜。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轮岗服务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积极推广使用居民健康卡,促进居民电子健康信息动态实时更新,强化个人健康与疾病监测管理。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医养结合金融信息服务的有机载体,推进高龄津贴、失能补贴、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不含向低保、五保对象中老年人发放的低保金、五保金)、抚恤优待金等社会保障性资金领取“一卡通”。鼓励引导我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组成医疗服务联合体等方式,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合作关系。积极与国家远程医疗平台进行互联,全面加强域外名医名院合作,共享国内优质医疗资源;扩大市内远程医疗服务平台覆盖范围,向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移,向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纵深扩展更多应用。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养结合在深化医改、发展养老服务业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精准分解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市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卫计、民政等部门分别承担相关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要建立完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积极探索创新发展模式,确保医养结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卫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化、家庭化,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医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诊疗能力;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民政部门要把医养结合纳入到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探索建立相应的政策体系,督导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发改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计、民政和发改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教育部门要支持高、中等职业卫生类学校和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医养结合所需专业人才。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医养结合机构消防设计改造施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社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探索建立支持医养结合长期发展的保险制度,支持养老服务人才的教育培训。国土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规划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纳入总体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旅游发展部门要将健康旅游特色产品纳入旅游项目推广计划。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重要事项督查范围,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作评估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工作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7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