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全文失效】
2018年10月24日 枣政办发〔2018〕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枣政办字〔2019〕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枣庄市2020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枣司发〔2020〕3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宣布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和司法及行政管辖地的依据。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且只能有一个。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场所既可以与住所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址。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详细、明确、规范,具体按照省、 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小区)、路(巷)、楼宇名称、门牌房号等依次填写,无门牌或者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
第四条 市、区(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五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坚持合法规范、 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凭《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申请人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并对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和住所(经营场所)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七条 允许“一照多址”,即对经营项目无需前置或者后置审批、许可的市场主体,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区(市) 域内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第八条 允许“一址多照”,即允许将同一地址经物理分割或者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允许商务秘书类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九条 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允许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范围,限定在市场主体办公以及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创意、咨询策划、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为。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时不得产生污染、噪声等扰民行为,不得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条 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要求并结合各自产业发展规划、社会治理需要,制定区域性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措施并划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枣庄市工商局
为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0月24日印发了《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我市原《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到期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经多方研究论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最符合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出台《办法》,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高登记效率,尽快解决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中堵点难点问题。 所以,重新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5号)等文件。
三、制定过程
根据市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工商局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相关科室业务骨干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并到淄博、潍坊、东营调研学习,听取起草意见建议。2018年9月,在学习借鉴周边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枣庄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6日起在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面向社会征集意见,9月14日按照程序征求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房管局等16家部门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10月12日,市政府法制办召开座谈会,征求《办法》修改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在对征集到的意见以及外地有关经验进行梳理和论证的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10月24日,石爱作代市长签发了《办法》,以枣政办发〔2018〕27号文件印发,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编号:ZZCR-2018-0020008)。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枣庄市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二)明确登记机关和原则。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坚持合法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三)明确住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或备案。申请人应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并对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和住所(经营场所)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四)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即对经营项目无需前置或后置审批、许可的市场主体,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区(市)域内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允许将同一地址经物理分割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允许商务秘书类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五)允许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产生污染、噪声等扰民行为,不得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关于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办法》于2018年10月24日印发,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