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4-29 沪国税货〔2010〕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该办法第十三、十四条仍按《
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
沪国税征[2005]17号
)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