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政发〔2011〕11号、济政发〔2018〕11号和济政发〔2018〕12号文件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政发〔2011〕11号、济政发〔2018〕11号和济政发〔2018〕12号文件的通知
济政发〔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15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1号)已失去业务指导作用,2018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11号)和《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12号)部分内容不适应机构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研究,确定自2020年8月16日起废止《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11号)和《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1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6日


【解读】济政发〔2020〕7号《关于废止济政发〔2011〕11号、济政发〔2018〕11号和济政发〔2018〕12号文件的通知》的解读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宁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11号)、《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12号)两文件最早是于2009年12月29日印发,2018年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方面的文件清理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对两文件进行重新修订,由于2018年机构改革进行,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等相关职能要进行重新调整,结合市法制办建议,未对两文件作修订,仍按照原有内容重新颁布,两文件的有关内容已不符合目前监管工作的要求,部分内容须要作调整,因此申请市政府将两文件废除。下一步,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由承担该职能的单位出台新的监事会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将根据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新的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