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商字〔2019〕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1年山东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 2021- 12- 21)规定,失效
各市会展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发展,加快品牌展会培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修订完善了《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2019年10月17日
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15号)有关品牌化建设要求,加快品牌展会培育,推进全省展览业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15号文件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定期在专业展馆内举办,具有一定期限的,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技术、服务的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活动,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类展会和博览会。
第三条 品牌展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行业推荐、专家评审、第三方审核、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山东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品牌展会认定的指导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品牌展会申报条件
第五条 展会在山东省境内专业展馆定期举办五届以上(不限定办展主体的注册地),专业展馆室内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展览净面积(即展览项目所有展台净面积之和)不少于5000平方米。
第七条 展会年营业收入(含拟申报展会的展台销售、赞助、广告、门票及其他与展览项目相关的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第八条 签订参展合同,拥有展台使用权,展览期间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企业(单位)数量不少于300家,其中行业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行业百强、拥有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的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第九条 专业性展会的到会采购商数量不少于300 家,其中省外采购商比例不少于30%;消费类展会及其他综合性展会的展位数量与观众数量比例应达到1:10。
第十条 展会拥有功能完整、定期维护更新的官方网站,参展商及主要采购商均提前在网上预约登记,微信公众号、微博、展会App等自媒体不少于1个。
第十一条 在展台的设计、搭建、展览、拆卸过程中对空气质量、噪音、能源消耗和垃圾处理等符合《环保型展台评定标准》,使用设计简约化、构件模块化、材料低碳化,所使用材料和构件安全、可循环利用展台的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展会在展前有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和签约。展期内有知识产权和质量监督机构或人员进驻。
第十三条 展会建立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提供规范的展前宣传推广、运输保障及展中配套咨询、展后统计分析等专业化服务,展览现场标识系统清晰,展馆指示路线布局合理、顺畅,拥有专业管理团队,对突发事件有良好的反应处理能力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展会布展及展览中无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无公共安全事故(包括展位坍塌、打架斗殴、踩踏、火灾等)发生。
第十五条 展会拥有较为长远的发展规划,对当地产业形成有效拉动,通过展会实现了引进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投资、合资或合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按照企业申报、初审推荐、打分评审、社会公示、认定发布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品牌展会申报单位为展会主办单位。同一展会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的,由一个主办单位向所在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其他主办单位出具同意申报函),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直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项目向项目举办地所在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同一个项目不得在多个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申请。具体申报条件以山东省商务厅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二)初审推荐。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山东省商务厅。
(三)打分评审。山东省商务厅将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品牌展览项目评分标准,对申报项目提交的《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打分并形成汇总分数。按照申报项目汇总分数形成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公示考核名单,报山东省会展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四)社会公示。山东省会展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签审核同意的拟认定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名单,由山东省商务厅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省商务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核查。
(五)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山东省商务厅颁发证书和牌匾。品牌展览项目证书在山东商务网(www.shandongbusiness.gov.cn)同步公布公示,并以山东商务网公示公布品展展览项目名单和证书为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品牌展会,将借助发布会、报刊、网络等方式在国内外重点宣传和推介,通过多种形式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山东省品牌展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览会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为推动全省会展业品牌化发展,对各地引进世界50强展览机构或国家级专业协会,在我省定期举办国际性或国内影响力强的永久性展会,参照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山东省商务厅建立品牌展会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已取得认定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品牌展览项目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在山东商务网公告。
(一)经核实,申报单位提供相关展览会数据虚假不真实的;
(二)已认定的品牌展览项目,因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三)已认定的品牌展览项目,现场抽查复核与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的。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的,从评审专家库中取消,并在媒体上公布,同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 7 日。
关于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的解读
近日,山东省商务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明确了品牌展会认定原则、申请认定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相关方权利义务以及有关认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对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15号文件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
鲁政发〔2015〕30号)精神,强化品牌引领带动,加快推动会展业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认定办法》出台背景
经过十多年发展,我省会展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到2016年底,全省投入使用的展览场馆52个,可用展览面积162万平方米;2016年举办展览862场、展览面积1033万平方米,分别较上年增长19%和4%,均居全国前五位。但在全国范围看,我省的展会历史短、规模小、专业化水平低,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展会屈指可数。目前,全省举办届数超过10届的展会只有49个,其中专业展40个;5万平米以上的展会有8个,占16%。在当前展览业步入结构调整、提质增效、品牌建设的新阶段,亟需引导我省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尤为迫切。浙江、江苏、广东、山西、湖北、云南、广西等省将会展,特别是品牌展会培育作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据了解,浙江省近日发布浙江省十大品牌展览会,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展览业规范化发展,通过展会平台助力“品质浙货、行销天下”。我省具有良好的区位、产业优势,通过认定一批品牌展会,树立标杆,提高展会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将对充分发挥会展业在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和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经济辐射带动力等方面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认定办法》。拟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推动展览业提质增效。展览项目是展览业的核心服务产品,展览项目品牌擦得越亮,展览市场吸引力、产业带动力和价值洼地作用越强。《办法》以展览项目为切入点,拟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品牌展览评价,引导展会组办方建立品牌战略管理制度,提升展览项目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水平,打造品牌展览项目的同时培育形成一批管理水高、服务能力强的市场主体,逐步建立起以品牌、创新与服务驱动的新增长模式,形成“两核驱动、多点支撑”展览业错位发展新格局,打造开放经济新动力、产业创新新引擎、转型升级新支点、区域协同发展新平台。同时,也为参展商选择性价比好的优质展会提供评价参考,有利于营造扶优限劣良好市场环境。
二是提高政策扶持精准性。自2009年后,济南、临沂、烟台、威海、青岛、东营、淄博等主要展览城市相继出台一系列促进展览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拟扶持展览项目规模、面积等提出各自评价办法和标准,对加快优质展览项目培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评价依据政出多门、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由于缺乏统一、客观的品牌展览项目评估指标平台,标准分散,难以发挥政策导向功能作用,这也是我省会展业大而不强、自主品牌发展缓慢、专业化水平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办法》借鉴吸收国内外展览项目评价标准基础上,坚持规模与质量并重,效益与环境双赢原则,结合山东实际,初步规范统一了展览项目规模、效益、参展商、专业观众、行业龙头企业参展数量、参展满意度及下届展会参展意向以及展会同期开展的主题活动数量、展览项目官方网站、环保展台比例等评价指标,有利于提高品牌展览项目评价公信力和严肃性,为提高财政政策扶持精准度提供了依据。
三是提升展览业公共服务能力。目前,展览业行业统计主要依靠典型调查,存在统计范围有限、统计途径不通畅、统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通过品牌展览认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展览统计制度,提高行业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为做好行业运行分析、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强化行业发展政策指导、优化公共政策供给奠定基础。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认定办法》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15号文件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5〕30号)制定。其中未涉及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内容。主要过程如下:
一是开展深入调研。组成调研组,赴济南、青岛、潍坊、东营以及北京、上海、沈阳、太原调研基础上,形成《山东省展览业评价框架体系研究》报告,并经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学院副院长刘大可、中融商汇(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钟荣、国家会议中心副总经理许峰、青岛海名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门振春等专家组成的论证组论证通过。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形成文件初稿。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认定办法》提交各市展览主部门、部分重点展览企业以及22个省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企业意见建议,汇总相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
三是集体要论通过。《认定办法》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该文件由六部分组成,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外,二至五四章分别就品牌展会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认定参与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认定工作监督与管理进行相应规定。
一是评价指标标准化。对展览项目、专业展馆、展览项目营业收入、展览净面积、参展商、观众等展览基础评价指标进行初步标准定义,厘清相关指标内涵。
二是评价指标数据化。对申报项目连续举办届数、营业收入、展览净面积、专业展馆面积、参展商数量及区域分布、观众特别是专业观众数量及区域分布、行业龙头企业参展数量、参展商和观众参展满意度及下届展会参展意向、展会同期开展的会议论坛、商贸配对、需求对接、新品发布、项目签约等主题活动数量、展览项目官方网站、绿色搭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具体量化。
三是评价指标不仅注重引导展览项目提升规模,更注重引导展览项目提升质量,提升专业化、信息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展览会现场管理、展览项目对当地产业拉动、展览项目拥有五年发展规划、通过UFI等国际认证或ISO 9001、ISO 14000、ISO 18000等认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展览服务质量规范以及制修订或执行展览业相关标准等非量化指标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明确认定程序。通过企业申报、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商务厅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研究制定评审细则,对申报项目各项指标进行打分评比,依据申报项目得分高低确定品牌展览项目建议及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山东省商务厅认定为品牌展览项目,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同步在山东商务网(www.shandongbusiness.gov.cn)公布公示。
五是严格品牌展览项目管理监督。山东省商务厅建立品牌展览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取得认定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对申报单位提供相关展览会数据虚假不真实的、已认定品牌展览项目有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已认定品牌展览项目现场抽查复核与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的,取消品牌展览项目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在山东商务网公告。其他评审参与方存在弄虚作假、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