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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20〕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凡是能够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详细地址。

第四条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五条 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区市、开发区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和增发营业执照副本,市场主体应在增设的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除外。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允许一址多照,可以物理分割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允许一址多照或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个市场主体。

第七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

市场主体将住宅(储藏室、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

(二)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

(三)在同一区市、开发区内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备案);

(四)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市、开发区,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威海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威政发〔2015〕1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0-02-17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要求,2015年市政府出台了《威海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方法》),有效期到2020年8月31日。随着“放管服”改革推进,老《方法》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改革要求。因此,出台《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0年4月1日开始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将有利于发展的条款予以保留,修订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大众创业。新《办法》共分十一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阐明制定依据、使用范围、住所概念、申报承诺制内容、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第七条是住改商的规定;第八条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九条明确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第十条是兜底条款;第十一条是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新《办法》着重规范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2015年9月1日老《办法》实施后,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释放了场所资源。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二)保留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的规定

老《办法》规定“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和“一址多照”(可以物理分割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经过实践证明,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类场所资源,帮助市场主体减少开业成本,也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业态的创业发展,因此在新《办法》予以保留。

(三)关于“住改商”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针对我市加强对储藏室、车库管理的实际,新《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市场主体将住宅(储藏室、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后,在“宽进”的同时要加强“严管”。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存在“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在同一区市、开发区内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备案)”和“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市、开发区,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等四种违法情形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