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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2-13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49号 )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2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49号 )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