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2-13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2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49号 )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