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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政字〔2020〕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规范性文件汇总和清理结果》 ( 2021 年 12 月 17 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由责任部门在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组织修改,逾期未完成的,文件自动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降低股权激励成本、放大股权激励效果,经2020年6月28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推进股权激励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按照省、市关于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原则,大力推动我市已改制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充分发挥股权激励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人才稳定性的作用。
  二、任务目标
  争取用3年的时间,推进100家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各类高端人才、核心人才500名以上,将我市打造成为股权激励的政策先行区和效果示范区。
  三、基本原则
  (一)先行先试。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激励引进。通过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激发在潍企业广大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同时提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吸引力,吸引外地科研成果、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规范操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推进节奏,稳妥有序开展股权激励工作。
  (四)因企制宜,多措并举。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科学制定激励方案,建立合理激励、有序流转、动态调整的股权激励机制。
  (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励对象按照自愿原则,参与股权激励,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利益,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共担企业经营风险。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重点企业定向服务机制。筛选部分有股权激励需求、发展前景好的优质企业,实行“定向式”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精准辅导和个性化服务,强化政策执行效果。
  (二)落实上级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递延纳税和延长纳税期限的相关政策(《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予以政策扶持
  1.对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在股权激励方案经专家组出具专业意见且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照企业应支付给中介机构股权激励服务费用的50%给予财政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股权激励服务费用。
  2.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每家企业再给予补助50万元。
  3.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长超过预定比例(以实施股权激励当年为基数,每年增长20%)的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50%补助。若某一年度企业实缴地方税收增幅达不到预定比例,不足部分在次年补助时予以扣减。
  4.对个人转让持有的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限售股,通过我市证券营业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减持(或转让)操作的,财政按其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等额奖励,同一激励对象只可在一家企业获得资金补助。
  5.支持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对接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发改、工信、科技、财政、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6.企业因实施股权激励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7.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人才绿卡制度。支持企业全方位引进国际高端智力资源,对现有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鸢都惠才卡”,畅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通道,落实高层次人才在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交通出行、出入境和居留、编制、职称、岗位、薪酬、评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供高效服务。
  (四)完善科技成果、资本市场、科技人员与股权激励企业之间的市场联动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信贷支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贷款专项补贴。支持由各类投资机构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引导社会股权投资基金和民间资本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领域,参与、支持企业以股权激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其他要求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当向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后,按照相应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前述补助资金,除明确由市级承担的外,凡企业在各区、市属各开发区的,由市、区两级按5:5分担;企业在县(市)的,由市、县两级按1:9分担。
  (三)享受本实施意见补助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在领取补助资金后三年内迁离我市,需提前告知并在告知后三个月内退还补助资金。
  (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股东的利益,并接受本级政府国资、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激励对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刘锡田同志解读《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下面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国内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不断优化、政策持续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明确了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首次将股权激励写进《公司法》,规定企业可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利于提高企业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于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落实《关于发展科技金融的十条建议》,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降低股权激励成本、放大股权激励效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制定本实施意见。

  该文件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根据相关专业机构的建议进行起草,通过调研论证,征求了市财政局等15个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并根据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此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旨在通过建立重点企业定向服务机制,落实上级税收优惠政策,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予以财政补贴、专项扶持、便捷服务等政策措施。共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介绍了制定《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第二部分是任务目标。争取用3年的时间,推进100家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各类高端人才、核心人才500名以上,将我市打造成为股权激励的政策先行区和效果示范区。

  第三部分是基本原则。一是先行先试。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二是激励引进。通过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激发在潍企业广大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同时提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吸引力,吸引外地科研成果、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三是规范操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推进节奏,稳妥有序地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四是因企制宜,多措并举。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科学制定激励方案。五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励对象按照自愿原则,参与股权激励,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利益,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共担企业经营风险。

  第四部分是政策措施。一是建立重点企业定向服务机制。筛选部分有股权激励需求、发展前景好的优质企业,实行“定向式”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精准辅导和个性化服务,强化政策执行效果。二是落实上级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关于落实递延纳税和延长纳税期限政策。三是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予以政策扶持。对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在股权激励方案经专家组出具专业意见且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按照企业应支付给中介机构股权激励服务费用的50%给予财政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股权激励服务费用;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每家企业再给予补助50万元;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长超过预定比例(以实施股权激励当年为基数,每年增长20%)的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50%补助。若某一年度企业实缴地方税收增幅达不到预定比例,不足部分在次年补助时予以扣减;对个人转让持有的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限售股,通过我市证券营业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减持(或转让)操作的,财政按其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等额奖励,同一激励对象只可在一家企业获得资金补助;支持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对接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企业因实施股权激励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人才绿卡制。四是完善科技成果、资本市场、科技人员与股权激励企业之间的市场联动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信贷支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贷款专项补贴。

  第五部分是其他要求。主要介绍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的比例、文件有效期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