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
舟政办发〔2016〕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新修订的《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全面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新《
条例》和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市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准确把握居住证申领条件
准确把握《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是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关键。依照新《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根据我市实际,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中必须准确把握以下条件:
(一)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等行政区域内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满180日以上(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其中登记中断30日内(春节期间可放宽到60日)视为连续居住,在本市市区(定海区、普陀区和新城、普陀山、朱家尖)范围内流动和居住视为同一区域。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半年及以上,或与居住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半年及以上,或在居住地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创办社会组织并连续经营满半年及以上,或在居住地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半年及以上,或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在居住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购房屋;二是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且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工单位集体宿舍;三是居住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屋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半年及以上。其中,各类车棚、车库、违章建筑,以及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三合一”场所等,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的住所。
(四)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取得学籍并就读一个学段(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或中技3年),或者在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一个学期以上。
属于居住地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对一些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可以不受新《
条例例》规定的基本条件限制,适当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
三、积极推行居住证量化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掌握流动人口总量、分布、素质结构、居住时间等基本状况,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持有工商执照等就业状况,自购房屋、单位集体宿舍、出租房屋等居住状况,以及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就读状况。全面梳理涉及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就业、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的政策规定,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和资源承载能力,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居住证制度配套政策,保障《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新《
条例》规定的各项公共服务和便利。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建立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中的指标体系和纳入量化管理的具体公共服务项目、项目指标数、享受程序,由县(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教育、公安、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门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居住证量化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年龄、个人素质、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遵纪守法、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内容,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基础分、加分、减分和一票否决等指标项目、得分标准及标准分值。
市级各公共服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今后推出面向流动人口的优质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原则上纳入量化管理,并确定具体指标、程序和方法,商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实施。
四、切实强化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新《
条例》规定、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和本意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工作。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牵头组织,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各项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制订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完善与新型居住证制度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做好新版《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并于2017年初开始实施我市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居住证申领的具体操作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程序。教育、公安、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门要严格把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居住证申领条件,规范相关文本格式,加强审核把关。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相关工作机制,强化保障。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纳入平安综治考核。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全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数据对接和实时共享。规范应用居住证管理系统,保障流动人口依法申请办理居住证。进一步完善量化指标信息管理系统,为居住证持有人申请量化管理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深化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移动采集系统应用,不断拓展使用面,提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化水平。
(五)落实经费保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有效整合基层服务管理队伍,形成统一的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量。将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经费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六)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新《
条例》主要内容和新型居住证制度,合理引导流动人口预期,增强流动人口、相关单位业主、房屋出租人及其他社会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深入领会和把握新《
条例》具体内容,更好地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我市原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于2016年12月31日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