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于2007年1月1日起作出重大调整。为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准确及时入库,现就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即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其圈内部分新增建设用地不论是有偿使用还是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均纳入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为正确区分圈内、圈外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对省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附件二中“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进行必要的修改(详见附表),请各地上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按要求填报圈内、圈外用地面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规划审查,确保圈内、圈外用地面积填报正确。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定标准征收有偿使用费。为正确计算计征面积,请各地上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按附表要求如实填报移民拆迁用地面积(即迁建的移民原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

三、跨行政区且征收标准不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中必须按行政区列出详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未予分清的,将按高标准征收有偿使用费。

四、设区市在审批权限内批准不涉及征收的农转用项目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由各市于年度12月15日之前如实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省厅按各市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开具缴款通知书后,一次性缴入国库。

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请厅信息中心及时修改完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

附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