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和建立“退二进三”调节平衡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9〕4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的《杭州市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和建立“退二进三”调节平衡机制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杭州市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和建立“退二进三”调节平衡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
》 ( 杭政函〔2019〕42号
)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
(一)配套设施用地上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
配套设施用地上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以下简称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是指企业利用自有合法工业用地,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临时居住需求的场所,是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的一部分。
1.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2.建设规模: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含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
3.户型要求:以集体宿舍为主,可建一人室或多人室,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4.办理程序:
(1)企业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建设申请,并承诺专房专用。
(2)属地经信部门召集当地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项目论证,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的,报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
(3)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企业与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由发改部门出具相应的备案文件;由规划资源部门核发规划工程许可证。
5.指标统筹:相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同一企业主体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拥有2宗(含)以上工业用地且需集中建设自建职工租赁房的,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的配建指标可在不同宗地范围内进行总体平衡。
实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总体平衡的工业用地,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所在宗地不动产登记证书注记“该地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建设”;其他宗地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该地块合同约定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已异地建设,并在***地块中落实”。
6.监督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信息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并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项目竣工交付前企业应向市住保房管部门报备租赁方案,租赁信息及时上传租赁平台,并全部用于本企业职工租赁,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租期一般不超过6年。项目不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不作为办理落户、入学的依据。
(二)产业园区企业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
产业园区企业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以下简称企业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是指园区内多家企业需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的,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其职工租赁房可集中建设并统筹计算建设规模指标。
1.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2.建设规模:根据集中建设的企业工业用地中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缺口测算,每家企业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合计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合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
3.户型要求:以小户型为主,可建非成套或成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4.办理程序:
(1)企业联合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申请,并承诺专房专用。
(2)属地经信部门召集当地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项目论证,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的,报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
(3)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企业与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签订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由发改部门出具相应的备案文件;由规划资源部门核发规划工程许可证。
5.监督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信息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并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竣工交付前企业应向市住保房管部门报备租赁方案,租赁信息及时上传租赁平台,并全部用于联合申报建设企业的职工租赁,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租期一般不得超过6年。项目按单宗土地发放不动产证,不得转让,不得分割转让,不作为办理落户、入学的依据。
企业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所在宗地不动产登记证书注记“该地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建设”;其他宗地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该地块合同约定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已异地建设,并在***地块中落实”。
(三)产业园区政府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
产业园区政府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是指园区企业如存量用地内配套生活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的,经产业平台提升整合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或国有独资(控股)公司通过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等生产生活设施,优化配套服务。
1.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2.建设规模:根据园区内产业人口规模结合存量企业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缺口科学测算、统一规划、按需实施。
3.户型要求:以小户型为主,可建非成套或成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4.租金标准:租金不超过届时同类条件下商品住房租金的60%,租赁价格应报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5.监督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信息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并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竣工交付前项目建设主体应向市住保房管部门报备租赁方案,租赁信息及时上传租赁平台,并全部用于本产业园区内职工租赁,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租期一般不得超过6年。项目按单宗土地发放不动产证,但不得分割转让,不作为办理落户、入学的依据。
(四)突出贡献企业自建人才租赁房。
突出贡献企业自建人才租赁房,是指杭州市域内的突出贡献企业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主要服务于本企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场所,纳入人才专项租赁住房。
1.适用范围:突出贡献企业是指杭州市域范围内年度缴纳税收额5亿元(含)(包括上年度企业实际在本市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但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免抵调、滞纳金和罚款)以上的先进制造业或高科技企业。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范围内在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先进制造业或高科技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年度缴纳税收额标准,具体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用地性质:居住用地,按单一产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注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
3.选址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需求在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居住生活便利,交通设施齐备,符合人才生产生活需求的地块。
4.建设规模:根据企业的人才居住实际需求核定,每家企业自建人才租赁房的用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亩,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8。
5.户型要求:人才租赁房应科学合理进行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单身公寓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7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住房套数占项目总套数比例一般不低于80%。
6.办理程序:
(1)企业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人才租赁房建设申请,属地经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或科技部门核对企业的纳税情况及企业性质,作出受理决定。
(2)属地经信部门召集当地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项目论证,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的,报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
(3)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并完成做地后,以收益还原法为主参照近期同类地段公开出让的人才租赁住房成交价评定出让起价。
(4)由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竞买资格审查并出具竞买资格证明,公开出让。
7.监督管理:企业人才租赁房统一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项目竣工交付前企业将租赁方案报市住保房管部门,租赁信息及时上传租赁平台,并主要用于本企业职工租赁,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租期一般不超过6年。在满足本企业人才需求的前提下,经市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后,多余房源也可向社会公开租赁。租金不超过届时同类条件下商品住房租金的60%。
企业人才租赁房不能整体转让,不能分割转让。企业确有盘活要求的,政府有优先收购权,回购价按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使用年限后确定,对地上建(构)筑物按现值评估后予以补偿。
8.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应通过政府集中建设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当地企业人才的住房问题。
二、“退二进三”收益调节平衡机制
“退二进三”收益调节平衡机制,是指为了助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工业用地保有量,保护和调动各地发展实体经济的积极性,对工业用地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所产生的级差收益征收调节资金。
(一)征收范围:自2019年4月2日起,全市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证载用途或批建用途为工业的土地,通过再开发转变为商服和住宅等经营性用途(不含10%留用地)的,应按规定征收“退二进三”收益调节资金。
(二)征收标准:
1.存量工业用地“退二进三”且企业不在市域范围内迁建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在搬迁后原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200万元/亩征收,其他区按100万元/亩的标准征收。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退二进三”后仍在市域范围内迁建的,征收标准减半。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市域范围内迁建。企业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由属地经信部门审核。
3.再开发后用于创新型产业用地中制造业的,经属地发改部门审核,其相应的土地面积免征调节资金。
(三)征收程序:
1.做地单位在取得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并如实填报出让地块涉及原工业用地情况。属地规划资源部门对上述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同步报送市级规划资源部门。
2.地块出让成交后,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谁出让,谁告知”的原则,将出让范围内工业用地的面积情况书面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同步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3.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征管,谁征收”的原则,在出让金收缴后征收相应的“退二进三”收益调节资金,有关城区征收的“退二进三”收益调节资金纳入年度市区财政体制结算。
(四)拨付原则:
1.拨付资金按照上一年度的征收情况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2.拨付的调节资金用于属地政府(管委会)之间结算,不得通过各种形式拨付至相关企业。
3.调节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经信部门要对调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五)拨付程序:
1.市规划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按季度、年度将出让地块涉及原工业用地情况、收益调节资金征收情况告知市经信部门。
2.市经信部门要根据各工业主平台和各区、县(市)上年度承接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及招引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的实际出让土地情况,结合“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提出调节资金安排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3.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安排拨付。
三、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施行前,杭州市区在2019年4月2日后新公告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由做地单位在地块出让成交1个月内补充填报出让地块涉及原工业用地情况,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函告市财政主管部门。
(二)请各地抓紧组织实施,边推进边总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滨江区、余杭区要精心安排、先行先试,确保租赁房在年底前开工,切实发挥改革引领示范作用。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关于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和建立“退二进三”调节平衡机制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19-05-2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政策文件制定背景
2019年4月2日,市政府制定下发《
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
》 ( 杭政函〔2019〕42号
),明确要求: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建立“退二进三”调节平衡机制。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确保杭政函〔2019〕42号文件落到实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市级职能部门,通过专题讨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牵头起草了《关于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和建立“退二进三”调节平衡机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文件制定依据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24号)、《
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
》 ( 杭政函〔2019〕42号
)、《
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 杭政办〔2017〕4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了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的四项举措。分别是工业配套设施用地上企业可以自建职工租赁房、产业园区多家企业可以利用工业用地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产业园区政府可以在工业用地上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以及突出贡献企业可以在居住用地上自建人才租赁房。
2.细化了企业职工租赁房以及人才房管理规则。分别明确了用地性质、建设规模、户型要求、审批程序、租金标准、监督管理等各项具体要求。
3.规定了“退二进三”收益调节平衡机制。确定了“退二进三”收益调节资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拨付原则以及拨付程序。
4.提出了先行先试的工作要求。要求滨江区、余杭区切实发挥改革引领示范作用,确保租赁房在年底前开工。
四、政策文件创新点
1.允许企业在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在工业配套设施用地上建设职工租赁房,适当放宽户型要求。
2.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允许相同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的配建指标可在不同宗地范围内进行总体平衡。
3.产业园区范围内,企业或者政府可以在工业用地上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
4.符合条件的突出贡献企业,可按照人才租赁住房供地模式,按规定公开招拍挂出让后,在居住用地上自建人才租赁房。
5.企业职工租赁房及人才租赁房的审批,均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并组织项目论证后,按规定报批 。
6.企业职工租赁房及人才租赁房项目均统一纳入我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对租赁方案、租赁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工业用地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均应按规定征收“退二进三”收益调节资金。由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将工业用地面积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进行征收;市经信部门提出调节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五、租赁房户型、管理和租金的三点说明
1.租赁房户型标准。从政策保障的群体结构考虑,企业或者产业园区建设租赁房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倒班休息或人才暂时居住周转为主,集体宿舍和小户型房源与需求更加吻合,不易造成房源空置;从人才使用成本上考虑,小户型租金价格较低,有利于降低住房支出;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小户型可建房源数量较多,更利于招揽更多人才。同时考虑到厂区基本配备公共食堂等设施,为此,《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以集体宿舍为主,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产业园区建设的职工租赁房以小户型为主,可建非成套或成套住宅,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突出贡献企业自建人才租赁房以中小户型单身公寓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70平米以下面积以下住房套数占项目总套数比例一般不低于80%。
2.租赁房监督管理。为确保租赁房合规使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所有租赁房必须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并要求企业在项目竣工交付前须向市住保房管部门报备租赁方案,所有房源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租期一般不超过6年,租赁信息须及时上传租赁平台。其中,对职工租赁房项目,要求项目立项后,企业应将项目信息及时上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房源全部用于本企业(产业园区)职工租赁;对人才租赁房项目,允许在满足本企业人才租赁需求的前提下,经市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后,多余房源可向社会公开租赁。
3.租赁房租金标准。从降低职工住宿成本出发,兼顾租赁房建设成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产业园区政府集中建设的职工租赁房及突出贡献企业自建人才租赁房用于面向社会公开租赁的房源,租金不超过届时同类条件下商品住房租金的60%,既能实现企业建设管理投入和运营收益之间的平衡,又能达到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的目的。
六、政策文件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全市范围。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88224795 8822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