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9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8-25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贵州、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实行重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大型国有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18号)精神及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组建方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过程中所涉及成员单位的相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后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对上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