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舟政办发〔2018〕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3号)和《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
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按照
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同时,各地要综合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发生时和处理时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二、关于违法占用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房处理(处罚)标准的确定。对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住房,按有关规定确权或补办手续前必须作出处理(处罚)的,处理(处罚)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作出规定。
三、关于建房者建房条件的认定。补办手续时,对建房者建房条件的审核,可以是建房时条件,也可以是补办手续时条件。户内人口按确定的时点统计。但对以建房时状态认定的,其户内人口应将当时户内人员中现已以户主名义另行审批取得宅基地的、已是国家公职人员的除去。
四、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条件的审核。补办手续时,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的审核,可以对照建房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也可以对照补办审批手续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若该宅基地需补办农转用手续,则必须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必须执行同一时间节点。
五、关于无权源资料具体建房时间的认定。无宅基地及住房权源资料的,可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证明,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确认;或者由调查者根据有关历史图片等资料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确认。
六、关于继承、分家析产等情形下权利主体的确认。对有继承、分家析产、购买等行为,并需对宅基地使用人和房产所有权人进行变更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证程序予以处理;也可以结合农村特点,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采取“人民调解”方式予以处理,即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家庭所有成员,乡镇(街道)司法所通过逐个询问制作笔录,在家庭所有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书,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
七、关于与“三改一拆”政策的衔接。对于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住房,按“三改一拆”政策应当拆除的,必须予以拆除。只有符合
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对允许补办部分先进行处理(处罚)后,再补办审批手续,最后再予确权登记发证。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或按“三改一拆”政策暂时不必拆除的,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但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进行标注,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八、关于公示公告问题。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结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簿前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将拟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其余公示公告,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九、关于精简确权登记办理程序。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依法履行程序前提下,优化办证流程,加快办理速度。各地要在乡镇(街道)办事中心或国土资源所设立受理窗口,建立“一站式”办理服务机制,实现违章处理(处罚)、补办、申请登记发证等“一站式”流水线办理。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1月30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