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舟政办发〔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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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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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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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4号)精神,就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是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县(区)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国有资产经营现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探索出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规模实力、运营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在新区建设中的战略引导、重点带动和公益保障作用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各县(区)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部分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职责尚未充分履行;监管机构的出资人职责需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规模小、分布散、竞争力弱的现状仍没有根本性改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较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各县(区)、市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各项工作。
二、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两创一促”总要求,紧密围绕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这一根本任务,以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完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着力健全县(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强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实现国有企业整合重组与做大做强,促进县(区)国有经济在服务新区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县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县(区)政府应当设立或明确代表本级政府集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授权代表政府履行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二是坚持依法履职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形成监管合力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企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代表的各项权利,依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依法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三是坚持改革发展的原则。以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为出发点,以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为目标,加大国有资产整合力度,进一步把国有资本投入到事关区域经济发展、民生事业等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和活力,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围绕主业开展战略合作,积极推动联合重组,促进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四是坚持监管范围全覆盖的原则。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推动国有资产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的优化配置。五是坚持发展方向正面引导的原则。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既要依法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具体干预企业经营,又要科学引导国有资产加速向地方党委、政府关心的城乡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服务等领域集聚,打造政府有形之手。
三、完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一)加强机构建设。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对原有县(区)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整合,为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资产整合发展提供保障。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名称一般为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局),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县级政府直属正科级行政机构,可独立设置,也可与财政部门合署办公,并配备开展工作所需的相应科室和人员;其党组可单独设立,或与财政部门合并设立。按照政经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县(区)政府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不再直接投资兴办国有企业。
(二)明确监管范围。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范围主要是各县(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各县(区)政府所属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县(区)政府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出资兴办(设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改制余留的国有资产;政府投资项目形成以及历史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可行使管理行政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等其他职能。各县(区)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把行政事业部门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逐步转换为经营性资产,进一步提升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融资能力。
(三)加强业务指导。市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具体指导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管理、产权转让、清产核资和资产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指导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工资总额预算、监事会监督、企业领导人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各县(区)政府应定期听取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的报告,加强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有关重大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四、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一)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抓好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并依法依规制订完善本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方法,加快构建以制度为保障的出资人监管服务体系。要重点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产权交易、工资总额预算、经营业绩考核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规范监管、科学有效监管。
(二)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加大对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切实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提高企业财务监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运行。
(三)优化结构布局,发挥国有资本功能效用。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途径,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明确本地国有经济发展定位,编制本地国有经济发展规划。要加强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推动国有资本进一步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企业主业集中,提升国有资产行业集中度。要积极推进所属国企与央企、市内外国企以及民企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合作,进一步提升产业层次和竞争能力。要引导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和发展海洋经济产业,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企业运行。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扎实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企业运行机制。
(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国有资产监管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打造一支“忠于国有资产、服务国企、永葆清廉、追求卓越”的国有资产监管干部队伍。要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四好”(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努力造就一支创业型、领军型的国有企业管理者队伍。
五、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并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健全监督体系。市、县(区)两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牢固树立“大国有资产”、“一盘棋”的工作理念,切实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建立健全上下协调、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市国资委要发挥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规范和督促检查的职能,加强政策、业务等方面的指导。
(三)加强信息公开。市、县(区)两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最新信息,切实加强宣传工作,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