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发改服务〔2022〕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11日
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推动“规下”“限下”企业成长为“规上”“限上”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丽水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等其他行为的“规下”“限下”企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范围,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支持。
(一)规模以上工业标准: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标准
1.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
1.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互联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工作。
2.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
3.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四)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第三条 工业企业上规奖励标准
(一)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每年在3月底前或在投产后4个月内上规纳统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40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和9月份以后上规纳统的新投产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自升规次年起,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奖励5万元;实现升规次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奖励10万元。
(三)加强对新上规企业要素保障,对新增上规租赁场地的待扩大生产的企业,优先安排工业用地等相关要素保障。
第四条 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奖励标准
(一)服务业企业上规奖励
1.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对新开业服务业企业,每年在2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5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8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批零住餐上限奖励
1.鼓励批零住餐企业上限纳统。对月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在6月底前上限纳统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月度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户),在6月底前上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给予5万元奖励。
3.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含个体户)当年年销售额增量在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户)当年年营业额增量在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符合条件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工会疗养相关规定申报定点范围。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对辅业分离后且当年能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企业进行有计划分离,对分离注册的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入库纳统的,在享受上规上限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纳统的,在享受原上规上限政策基础上,给予系统建设奖励30万元。
(五)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对新引进平台经济按总部引进政策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强创优创杯扶持。进一步加大对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创优创杯上的政策支持,同时鼓励企业通过各项信用评价加分机制切实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二)深化招标投标改革。探索“强强联合招投标”试点工作,同时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鼓励企业充分参与竞争。
(三)鼓励拓展市外市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办发〔2021〕15号)择优授予“市场开拓企业”,并在全省信用评价中予以良好信息加分,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四)鼓励有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加快成长、拉长企业链,在政府投资类项目中推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清单,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善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建立有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生态环境,培育一批综合能力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
第六条 年担保费率为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年担保费率降至0.5%,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一体化区域内各地政府若有其他更优政策,以更优政策为准,当地财政补足至1%。
第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规上”“限上”企业产品通过公开采购程序积极申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国有企业成立销售(代售)、咨询公司,帮助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本地产品。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季度动态更新名录库和培育库,定期研判企业培育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力度,加强新“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和管理,将新“上规”“上限”企业列入精准服务重点对象,在审批服务、要素保障、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九条 加大新上规上限企业培训力度,对新上规上限企业的企业主和财会、统计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培训,加强相关人员市场拓展、企业管理、数字化转型升级等方面能力提升。
第十条 执法部门统筹优化执法检查活动,实行综合查一次,建立涉企案件“首违不罚”清单,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积极引导各类企业自查自纠违规经营行为。简化审批流程,深化数字化改革,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水平,构建流程更优、效率更高、企业获得感更强的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 加强对未上规上限企业的排摸,对低散乱企业进行整治提升、腾笼换鸟;对上规上限意识薄弱的企业开展走访约谈,引导企业积极上规上限;对应上未上企业进行综合辅导,在税收、环保、用电供水、能源等方面落实从严管理。
第十二条 “上规”“上限”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每月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企业新增入库纳统情况。
第十三条 经信、发改、商务、建设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工业、服务业、批零住餐、建筑业的相关政策的解释、执行和兑现。符合本意见规定企业的奖励政策于次年3月底前兑现。
第十四条 新“上规”“上限”企业三年内退出“规上”“限上”统计的,应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本级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已享受招商投产和贡献度奖励、原规上企业拆分合并、企业下规下限后重新入库纳统和年度下规下限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丽发改服务〔2023〕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9日
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推动“规下”“限下”企业成长为“规上”“限上”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现对《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丽发改服务〔2022〕420号)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丽发改服务〔2022〕420号)中规定的上规上限企业,其中,有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补充政策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二、具体条款
(一)工业企业上规奖励标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加大对企业租赁厂房实现月度上规的租金补助。企业入驻后,当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且每平方米产值达0.5万元以上并实现月度上规纳统的,以厂房租金的40%给予补助。企业当年度营收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每平方米产值达到0.6万元以上并实现月度上规纳统的,以厂房租金的8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补助期限为1年。
2.新上规工业企业财务统计工作补助。对每年营收保持正增长的新上规企业给予补助0.5万元/年,补助期限为上规前3年,由企业用于奖励统计人员,鼓励统计人员及时加强对各类业务及政策知识的学习,做好各项政策、补助和报表等申报工作。完善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考评奖励机制,落实统计员常态化工作补助,提升统计专业性、规范性。
3.加强正向激励。对新上规企业首次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可实行缓冲一年的执行政策,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44号)中确定的A类规上企业用电需求。
(二)服务业企业上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支持鼓励企业成为行业引领龙头。对评选为省级服务业旗舰型企业、省服务业龙头企业及行业领跑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100万、30万元。提档评定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荣誉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就高享受。
2.规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统计工作补助。对每年营收保持正增长的新上规企业给予补助0.5万元/年,补助期限为上规前3年,由企业用于奖励统计人员,鼓励统计人员及时加强对各类业务及政策知识的学习,做好各项政策、补助和报表等申报工作。建立落实全覆盖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工作考评奖励机制,落实统计员常态化工作补助,提升统计专业性、规范性。
3.给予办公场所租金补助。对新开业服务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当年月度上规纳统的,给予办公场所合同租金8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为1年。
4.鼓励拓展业务区域。在丽的规上服务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当年1-11月营收增速保持在10%以上,若当年在外地新成立分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将分公司数据纳入总公司统计,且分公司年营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每家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一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批零住餐上限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鼓励开展连锁经营。当年销售额增幅达10%的限上零售企业,若开展直营连锁经营,分店年销售额达50万元且按制度规定分店数据能纳入总部计算的,当年新开设门店按5万元/家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当年营业额增幅达10%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若开展直营连锁经营,分店年营业额达20万元且按制度规定分店数据纳入总部计算的,当年新开设门店按2万元/家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四)交通运输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规上企业(主营道路货物运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拥有货运车辆在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年度公路运输周转量增长50%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油价补助 20 万元。原规上企业拆分、年度下规下限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五)优化营商环境
1.上规上限企业实行“综合查一次”全覆盖。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涉企检查报备制度(涉及生命安全、生产安全、疫情防控、突发事件、案件查办等检查除外),深化“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步到位;探索简单事项“委托查”模式,加强AI智慧巡查、无人机巡航、“信用+监管”等执法模式推广力度,进一步减少上门部门和检查人员,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功能迭代情况,适时推行入企“亮码检查,无码不查”机制,倒逼部门精准检查;建立对涉企检查行为的抽查通报机制,畅通企业对重复检查的投诉监督渠道,定期对入企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时预警,督促整改;健全督办考核机制,重复检查扰企行为纳入对部门的综合评价体系,实现对“综合查一次”的监管闭环。(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2.加强政企交流沟通,提高企业获得感,每年邀请当年新上规企业负责人参加年度工业经济等综合性大会。合理考虑推荐上规上限企业参评各类荣誉,加强“四上”企业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3.健全企业服务走访机制,规范上规上限企业“一企一策一员一干部”制度,努力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实现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坚持服务为本,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为企业稳生产、优经营、快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4.对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企业建立税务培育指导机制,组织税务人员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税费需求采集、税收风险提示等专项服务,压缩办事时限,切实减轻企业办税缴费负担,提供优质高效税费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调查摸底基础上,分行业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监测,做大上规上限企业后备梯队。持续加大助企服务力度,强化服务员队伍素质,开展“一对一”指导,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定期研判企业培育工作,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二)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上规上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相关部门在审批服务、要素保障、项目验收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和指导。
(三)推进宣传和统计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高效兑现各行业上规上限补助奖励,帮助企业应享尽享、直达快享。同时,统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业务培训,实现应统尽统。
四、其他事项
本补充意见自2023年11月10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与《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同步。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本级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已享受招商投产和贡献度奖励、原规上企业拆分合并、企业下规下限后重新入库纳统和年度下规下限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本补充意见。
http://www.lishui.gov.cn/art/2023/11/24/art_1229286759_24985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