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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金融办〔2012〕 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04-29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金管〔2023〕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19号)的要求,并征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市金融办意见,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布局实施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试点布局有关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19号)的要求,依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 浙金融办〔2008〕21号)等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科学合理布局

  (一)按照“数量统筹、分市布局”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省金融办制订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布局规划,确定年度新增总量和发展布局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到市级政府;各市政府根据省布局方案再布局到各县(市、区)政府。

  (二)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小型微型企业的功能,新增指标重点布局在中心镇、小城市;重点支持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县建设和欠发达地区发展;支持温州市先行先试,在小额贷款公司布局数量上适度倾斜。

  (三)各市金融办要及时安排、有效使用新增指标,新增指标限当年使用,不得结转到下一年度。要密切跟踪、督促落实新增指标的规范合理使用。

  二、公开择优选择主发起人

  (一)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县级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政府会议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筛选主发起人,防止暗箱操作。

  (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新增名额的主发起人必须是当地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符合产业政策等要求的民营骨干企业。主发起人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母公司的优先考虑。

  (三)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质量、防范风险,对已有3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要适当提高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质量要求。对主发起人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盈利水平、实际纳税额,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经营团队素质等情况要从严从优把关,确保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质量与实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牵头制订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与操作规则。各级政府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市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里的布局规划、管理办法与制度规则进行布局。各市金融办要具体执行好市里的布局方案,并将新增指标布局方案报送省金融办备案。各市不得擅自增加试点数量,不得制定与省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要求相冲突的规则。

  (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初审、市金融办复核把关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省金融办牵头联席会议审核批复。各市金融办要加强对县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并每季度汇总报送省金融办。

  宁波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