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集聚顶尖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科计〔2018〕118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18-0009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局,“四区二岛”组织部、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卫计管理部门,市直部门及部省属驻甬单位,有关高校及科研院所:
为推进落实“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顶尖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增强我市吸引集聚顶尖人才竞争力,构建更加灵活开放的开放揽才机制,加快形成宁波科技创新发展新优势,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加快集聚顶尖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波市加快集聚顶尖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21日
宁波市加快集聚顶尖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建立更具竞争力的顶尖人才支持机制,为宁波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提供高端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号)精神,结合宁波人才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市外全职引进、柔性引进和市内自主培养的顶尖人才。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顶尖人才是指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具有极高的行业公认度和国际影响力的人才。
第四条 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须与宁波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累计在宁波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有明确的创新研发或创业项目规划,工作方向符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导向,能够推动相关学科、产业取得重大突破;期间不得在宁波市外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实质性工作(学术兼职、兼职顾问除外)。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须与宁波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工作协议,担任首席专家、特聘教授、技术顾问等职务,为用人单位开展学科建设、科技研发、人才培养等工作,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实际领取。
第六条 自主培养的顶尖人才,当选时人事关系须在宁波企事业单位且全职在宁波工作,当选后须继续在宁波全职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对全职来宁波从事创新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主要用于团队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研发项目实施、生活安居等方面。
资助经费根据推进情况逐年发放,第一年一般按40%的比例予以支持,剩余经费将根据项目进展和绩效完成情况予以支持。
顶尖人才安家补助标准最高800万元,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按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团队核心成员的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可参照宁波市现行政策标准享受,在顶尖人才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对全职来宁波创办企业的顶尖人才,其为创办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按企业用于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实施、科研团队建设等投资总额的30%,根据进展和绩效完成情况分年度给予资助。
顶尖人才安家补助标准最高800万元,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按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团队核心成员的安家补助、购房补贴按宁波市现行政策标准享受,本条综合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亿元。
第九条 对柔性引进顶尖人才且年度支付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上的用人单位,按年度支付劳动报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年薪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在团队建设、研发项目申请等方面,视具体情况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第十条 对宁波市自主培养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按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给予培养单位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等事项;对自主培养的顶尖人才,视同全职引进,给予团队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研发项目实施等综合资助最高1亿元(含给予顶尖人才和培养单位的奖励经费,并减扣近五年来已享受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经费),资助经费发放方式参照全职引进实施。
第十一条 对顶尖人才及团队的资助经费实行单独管理,科学设置更加灵活的经费使用项目,赋予顶尖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内部机构设置权。
对全职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作的顶尖人才和核心团队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经主管部门审核,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等业绩突出的人才团队,可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顶尖人才常态化联络机制,市县两级领导“一对一”直接联系服务顶尖人才。
第十三条 对全职在宁波工作的国内两院院士,给予每月2万元生活津贴,在顶尖人才资助经费中列支。
对全职在宁波工作的顶尖人才家属未到退休年龄且暂时未就业的,未就业期间,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最长补贴三年。
第十四条 对全职在宁波工作的顶尖人才子女全面开放高中及以下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全职在宁波工作的顶尖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
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好子女入学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医疗保障和健康体检,对全职在宁波工作的顶尖人才给予市属重点医疗保健对象待遇,每年开展疗休养、全面体检、日常健康指导等服务。
为顶尖人才出行、健身和休闲旅游提供便利。对顶尖人才乘坐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在指定的体育场馆健身锻炼按实予以补贴,到指定的景区景点游览免费,享受栎社机场、宁波火车站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加快集聚顶尖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市顶尖人才引进审核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具体落实: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预算编制、申报受理、资格审定、组织评审、经费管理、平台建设、绩效核定等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发放资格审核、备案及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能负责服务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
市直单位和各区县(市)及用人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地、本单位顶尖人才申报的资格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顶尖人才项目实施前置审核制度,用人单位需在基本明确引进对象后,向市顶尖人才审核小组(市科技局)提出前置审核申请。审核小组对拟引进顶尖人才与宁波产业发展导向契合度、团队和创新平台建设、研发创新任务等预期目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顶尖人才,经有关程序决策后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加强对顶尖人才的经费监管和监督评价,形成以绩效为导向的支持与评估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每年按照年度绩效目标和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评估结果作为资金支持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顶尖人才和团队成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财政财务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经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宁波市加快集聚顶尖人才经费列入市“科技争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统筹解决,按预算管理要求核拨。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和市直单位及用人单位,承担人才引进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评估顶尖人才与我市产业的匹配度,积极落实政策、创造条件保障顶尖人才有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我市现有人才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