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人社发〔2010〕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逐步解决我省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内异地就医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省内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委〔2009〕81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从我省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参保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异地看病难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原则,统一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标准规范和组织体系,实行省、市分级建设;坚持规范经办、实时结算的原则,按照标准、规范、公开的经办管理流程,实施人性化服务管理。
二、目标步骤
(三)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五个一”工程,建立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全省信息系统接入技术标准,建设社会保障信息专网,规范异地就医监管服务流程,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为全省参保人员提供实时便捷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实现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即“一卡通”)。
(四)实施步骤。2010年,启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逐步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应用平台建设;2011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三、主要内容
(五)服务范围。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统筹地持卡就医、购药,通过异地就医联
网结算系统实时结算。
(六)定点机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具有申请加入异地就医联网定点机构资格。
(七)待遇标准及办理程序。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待遇,执行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异地就医办理程序执行全省统一的业务规范和目录标准。
(八)医疗费用审(稽)核、结算与清算。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审(稽)核和结算。转杭就医(杭州市参保人员除外)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
费用审(稽)核。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和就医行为统一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统一监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审(稽)核,经审核确认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时予以扣除。
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个人实时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直接支付,其余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相关定点机构及时进行结算。
费用清算。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费用清算的管理工作。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根据参保人员跨市统筹地区发生的就医费用,按时清算出各市经办机构应付或应收的医疗费用,并告知相关市经办机构,经确认后,由各市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划转相关费用。
(九)资金管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结算资金属于异地就医资金。各地应建立异地就医资金(实行市级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台账,按照先垫付后清算的方式划拨。各市经办机构垫付本统筹区域内发生的异地就医资金,再按照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清算划拨。
四、工作要求
(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设立负责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作机构,落实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明确部门职能,制定配套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管理的有关办法,协调各地各部门共同做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落实此项工作所必需的资金,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异地就医资金结算、划拨和清算管理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探索建立科学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体系。
(十二)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根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该项工作。要及时分析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异地就医服务管理技术标准,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要结合异地就医服务管理政策及经办流程,积极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