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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18〕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利用新格局,实现矿山开采由单一的石料保障向“生态保护、矿地利用和石料保障”三位一体转变,全力保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和“名城名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优化矿山开发布局

以“生态优先、减量压点、综合利用、统筹兼顾、有利发展”为目标,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化矿山开发布局,从空间和源头上管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生态优先,合理布局。矿山布局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理念,综合考虑安全生产、矿地利用等因素,提倡“整山开采、老矿新开”,努力实现矿山最终边坡最小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矿地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到2020年,全市综合利用矿地10000亩。新设采矿权必须位于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高速公路、国省道和铁路等“两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新设经营性采矿权,逐步形成三大石料开采基地,即宁波中心城区外围供应基地、余慈片区供应基地和南部片区供应基地。对已经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山体,可以通过整体降坡或采平等方式在5年内消除视觉污染的,经严格论证和审批后,可设置采矿权。

(二)减量压点,提高效益。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落实采矿权总量和开采规模双控制度。在满足辖区内矿产资源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矿山数量和资源开采总量。到2020年,全市经营性石料矿山控制在49家以内,矿产品供应总量力争不超过6900万吨/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80%以上。同时,对区域性的大型建筑用石料矿山,要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发展系列碎石、石粉砂浆、机制砂等系列产品,以及成品混凝土和装配式建筑配件等衍生产品,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品附加值,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现代化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

(三)精准供给,统筹协调。全市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要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导向,坚持保障我市自用为原则,新设采矿权必须充分论证矿产品供应方向。发改、国土资源、住建、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切实保障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重大交通、能源、产业集聚区等配套专供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并力争做到“一矿多供”,实现既保障项目建设,又控制矿山数量、减少生态影响。对符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内铁路隧道施工是否需要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复函》(浙人大法复〔2017〕2号)规定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纳资源补偿费的砂石、粘土采挖行为,建设单位自用后有剩余的,应当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依法处置,或者依照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的具体要求予以填埋或者堆放,不得非法出让、转让或者违法填埋、堆放。

二、加强采矿权设置审批,规范“净矿”出让

(一)联合审批,一票否决。经营性和配套专供采矿权设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矿区范围初步划定方案,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公安、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矿权设置联合踏勘和专题论证,提出是否设置采矿权及矿区范围划定意见,并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设采矿权:采矿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采矿权选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权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经论证,宁波市外区域为矿产品重要供应方向的;矿产资源开采后,矿地资源不能有效利用的。

(二)净矿出让,市场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采矿权出让前要全面完成政策处理工作,切实做到“净矿出让”。县级政府批准同意设置采矿权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采矿权政策处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采矿权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组织实施。政策处理完成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公安、林业、水利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采矿权出让等后续工作。严格采矿权招拍挂准入门槛,要将矿产资源开发所需的生产技术条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以及违约需承担的责任等写入采矿权出让文件。对采矿权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对采矿权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各涉矿管理部门要做好矿山开采审批的“一事联办”和“最多跑一次”等工作。

(三)综合利用,拓展空间。要立足区域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对矿产资源开采后形成的土地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高效利用,积极拓展用地新空间。在采矿权设置和矿区范围划定时,要加强与相关规划的互动衔接,因地制宜,提前谋划未来矿地利用方式。对于拟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矿山最低标高要与周边区域协调,矿山最终边坡要按照建筑边坡要求进行留设。对于拟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垃圾填埋等利用的,矿区范围划定既要满足未来土地开发利用要求,又要符合凹陷式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技术要求。对于建筑用石料矿山集中连片区域,要大力推进矿山整合,实现集中连片整体开发。

三、加强批后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

(一)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做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企业要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落实开采台阶范围测量定界,实行“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做到“矿山闭坑、生态修复”。矿山实施最终边坡爆破作业时,爆破单位要结合矿石岩性、风化程度和构造发育情况等,科学计算、精准爆破,切实防止越界开采,并为边坡生态治理打好基础。对矿山企业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确定的标准和时序开展生态治理的,属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函告同级公安机关和供电企业,公安机关和供电企业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停供炸药和停止供电等措施。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管,对因爆破作业不当导致越界开采的,要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安监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提升绿色矿山标准,改善矿容矿貌。全市所有矿山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共同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新建矿山必须在矿山正式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建设名录库。到2019年底,现有矿山企业必须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到2020年,全市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100%。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矿山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矿山污水零直排,自行或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粉尘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属地环保和国土资源部门。

(三)规范矿山关闭管理,强化末端治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环保、安监等部门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做到资源开采和生态修复同步实施,生态环境改善、矿地综合利用和安全隐患消除同步实现。要切实加强矿山关闭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对矿区内遗留的固定资产进行清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并可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采矿权人拒不履行清场义务的,其遗留的固定资产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清场。同时,要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实现“环境修复、地尽其用”。

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强化联合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市级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环保、林业、水利、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组成,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或根据其他部门提议召集。建立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各涉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强化统筹协调,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相关部门要加强涉矿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监管,切实规范从业行为,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二)打击违法采矿,维护开发秩序。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综合施策”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着重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违法采矿的巡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违法采矿打击力度, 从严从快查处违法案件。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要切实加强石料加工场所管理,对没有固定合法矿石来源和合法场地的石料加工场,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核发工商登记,并会同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加强无证石料加工场的联合执法,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查处一起。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扩大违法信息获取渠道,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4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