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非台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段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3〕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非台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段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非台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在我市接受高中段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非台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段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段教育工作的意义
非台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是我市产业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台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解决他们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既是我们应有的责任,也是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权利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已形成了“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民办学校接纳为辅”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体系与机制。当前,国家和省政府就随迁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问题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解决在台州的非台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段教育问题已成为十分迫切的任务。认真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引导外来人口合理流动和稳定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随迁子女教育的各项政策与规定,着眼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着眼于在我市稳定居住和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着眼于全市教育秩序的稳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本市户籍与市外户籍、义务教育与高中教育、长远与近期等各种关系,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切实解决好在台州有稳定正当职业、有稳定居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台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段教育问题。
二、认真把握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段教育的基本条件
在我市报考普通高中在具备初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父或母在我市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
(二)父或母未领取《浙江省居住证》,但已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1年,且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并签有劳动合同或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台州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在当地初中就读满1年并有正式学籍者;从2014年开始,学籍和缴
纳社会保险分别必须满2年;从2015年开始,学籍和缴纳社会保险分别必须满3年。社会保险已缴时间计算至每年的8月31日。
父或母已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者,报考职业高中,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三、切实做好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段教育的保障工作
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认真做好需求和现有高中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教育资源和随迁子女入学现状,科学预测其发展趋势,同时要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创建省级特色示范普通高中的要求,按照普通高中班额控制在40人以下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高中发展规划,扩大高中教育资源,使高中教育资源适应接纳随迁子女入学后的需求,保障当地户籍学生不因接纳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而影响其接受高中教育。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主动做好各项工作。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中发展规划,完善转学、学籍管理,规范招生秩序,切实防止和制止中考移民以及变相抢挖优质生源现象发生;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推广完善居住证制度,准确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社保政策,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加强对子女已入学的非台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
会保险的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防止为入学而参加社保、入学后就中断参加社保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