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9〕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删除该款第(三)项。此后顺序号依次修改调整。
二、第十四条第(二)点修改为“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后顺序号依次修改调整。
其余内容均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19年4月20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修改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26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
二、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内容,修改了《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将原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571-870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