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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温州军分区政治部温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温州军分区政治部温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4〕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驻温部队,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温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温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

 201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 温州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3〕4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温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各驻温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五条 军分区系统是驻温部队中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军分区系统收集汇总各驻军单位随军家属安置需求,送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用工需求等情况,制订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办理安置手续。

  第六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进行安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安置范围:

  (一)随军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且申请安置地与原工作单位在温州市同一县(市、区)范围的;

  (二)申请安置地与配偶服役驻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三)配偶正在办理转业、退休、调离手续的;

  (四)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

  第八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

  第九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根据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同时,上述人员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规定申请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条 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符合我市国有企业招录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考核,予以聘用。

  有意愿到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上述企业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2%的比例,明确安置计划,进行定向考核招聘。

  随军家属符合国有企业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各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接收和其他各类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发布就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免费保管档案等服务。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全程服务,对其中特别困难的要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免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和倡导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随军家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十五条 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政府生活补贴由当地财政列支,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给予100%贷款贴息、其他随军家属给予50%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2年。对2名以上随军家属设立合伙企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支持随军家属开展网络创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享受高校毕业生网络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第十八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开发后勤服务性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驻温部队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九条 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计划,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技能培训基地。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配偶所在部队公示无异议后,与人力社保部门签订《随军家属货币安置协议书》,一次性发给人民币3万元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政府部门不再负责安置。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与市军转办合署。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

  (一)组织部门负责党群系统机关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从事教育工作随军家属安置计划的落实;

  (四)公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户口办理工作;

  (五)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

  (六)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七)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计划编制、就业推荐、社保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帮扶及其他相关协调工作;

  (八)卫生部门负责从事卫生工作随军家属计划的落实;

  (九)国资部门负责落实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及协调工作;

  (十)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适时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检查督导,总结通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拥模范城评比的硬性指标,对接收安置力度大且成效好的单位给予鼓励,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取消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的资格,或暂缓办理其单位人员考录、调动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温州军分区要及时准确掌握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做好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驻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以往我市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