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建办发〔202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2021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 2022-01-20)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1年5月25日至2031年4月24日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1年5月25日至2031年4月24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综合执法局,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阳信县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为加强房产测绘工作,推动房产测绘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修订了《滨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 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5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滨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3-26
一、政策背景
《滨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 2009 年制定以来,在促进房产测绘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化城市建筑物设计样式的变化以及传统测绘向信息化测绘转变,原实施细则自2009年以来未进行修订,已无法适应现测绘市场的需求,亟待修订完善。
二、决策依据
《细则》依据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CH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修订,为进一步推动房产测绘改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出台目的
房屋测绘服务科按照“与时俱进、探索创新”的原则,组织开展《细则》的修订工作,它顺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要求。《细则》的修订版强调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对测绘人员提出了房产测绘的基本精度要求,把层高、净高、技术层、架空层、夹层等测绘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建筑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规则以及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测量等环节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为确保测绘成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四、重要举措
(一)变更房产测绘主管部门。由于机构改革的变化,原房产测绘主管部门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并入滨州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细则》第一章第二条款:“本细则由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细则由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补充和完善测绘专业术语。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借鉴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先进地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房产测绘市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在《细则》中修改阁楼、伸缩缝2个测绘专业术语,新增房屋面积测算、房屋面积预测算、雨篷、不动产单元和人防工程等5个测绘专业术语。
(三)测绘成果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细则》修改幕墙、墙体面积计算方法,增加复式楼套内楼梯、立体车库、设备机位、花池和未封闭的前室、候梯厅、入户花园、人防车位等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通过调整面积计算方法和规则,主管部门对测绘企业从事房产测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和精度要求,为保证测绘成果的真实有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四)变更审核备案管理部门。由于机构改革变动,审核备案的管理部门发生改变。《细则》第九章第一条款由“审核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对用于房产管理的成果资料进行审核备案的工作。经验收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需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用于房产管理”,修改为“审核备案是房屋面积管理部门对用于房产管理的成果资料进行审核备案的工作。经验收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需经房屋面积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用于房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