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6〕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19]2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16号)精神,规范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工作,进一步健全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校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机构),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在社会上无不良影响;
(二)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电脑、投影仪、黑白板等设施设备;
(三)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各项培训规章制度健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含课程内容、课时安排、创业计划书编制等);
(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有2名以上经人力社保部门培训合格的创业师资,其中至少1名为专职。
三、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区域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持以下材料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1、《舟山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
2、职业教育办学资质证明及复印件;
3、创业培训师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
4、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公示授牌。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审查意见,研究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并在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发文公布,并授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
四、培训管理
(一)办班报备。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7天,将《舟山市创业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2)和课程安排表报负责创业培训补贴的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对未申报备案的,不予享受培训补贴。
(二)建立档案。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培训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试卷、创业计划书等材料;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开班备案表、学员签到表、培训师资名单、培训教材、教案、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三)培训要求。
1、创业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内容按“标准课程+X”模式实施,“X”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家分享、法律法规及创业政策讲座、个性化辅导等。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0课时。
2、网络创业(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内容包括理论教学、模拟训练、创业实践(教学)等,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课时。
3、其他类型的创业培训按部、省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4、创业培训讲师需由我市创业师资库中的创业培训师、政策咨询类创业导师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担任。
5、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建立市级创业实务知识试题库及创业计划书专家评审组,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对学员进行创业实务知识考核和创业计划书评审。
(四)证书核发。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附件4)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印制,对经考核合格,达到培训要求的,给予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五)补贴申报。
对符合申报创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对象,原则上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携以下材料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金额参照相关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1、《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申请表》(附件5);
2、《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表》(附件6);
3、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证明。
五、机构管理
(一)动态管理。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管并纳入网上工作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二)年度考核。市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实施年度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后续跟踪、创业过程指导等创业服务。
(三)退出机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其资格:
1、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条件、培训质量,虚报瞒报套取培训资金的;
2、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组织创业培训教学,提供后续服务的;
4、因培训质量差等原因,有效投诉两次以上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舟山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表
2、舟山市创业培训开班备案表
3、舟山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审批表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申请表
6、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1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 08- 11 来源: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政策背景
2016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5〕154号)要求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工作,提升广大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
2016年,《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16号)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工作,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为规范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工作,进一步健全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质量,经研究制定《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5〕154号);
2、《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舟政发〔2015〕35号
);
3、《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16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申报对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申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校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机构)。
2、明确申报条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①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在社会上无不良影响;②具有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设施设备;③承诺按照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且各项培训规章制度健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④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具有2名以上经人力社保部门培训合格的创业师资,其中至少1名为专职。
3、明确机构管理及申报程序。明确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区域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培训机构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发文公布,并授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
4、明确培训管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7天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明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内容按“标准课程+X”模式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0课时;网络创业(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内容需包括理论教学、模拟训练、创业实践(教学)等,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课时;其他类型的创业培训按部、省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创业培训讲师需由我市创业师资库中的创业培训师、政策咨询类创业导师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担任。《通知》指出,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建立市级创业实务知识试题库及创业计划书专家评审组,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对学员进行创业实务知识考核和创业计划书评审;《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印制;创业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金额参照相关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舟山市范围内的培训机构。执行时间起始为印发之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沈诚
联系方式:0580-226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