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市建房〔201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8〕47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2020〕288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发〔2012〕146号)要求,本局制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布,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8月14日
附件: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为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发〔2012〕146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签约期限,补助奖励政策,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房源的数量、地点,期房安置时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四)房屋征收决定;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包括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信息公开应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后,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
(三)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及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
(四)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及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四、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五、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到现场进行说明。
被征收人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六、征收当事人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房屋征收部门下设的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七、对于引发矛盾纠纷的房屋征收事件,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基本情况报上级部门。
八、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区房屋征收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