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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办〔2008〕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推进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温州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8〕72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项社会保险费),按本办法执行。

  二、登记管理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一)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向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其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必须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项社会保险)登记。

  (二)五费合征前未参加或未完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登记,到地税部门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不及时办理登记的责任。

  (三)单位变更或注销登记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或列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税部门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将注销单位信息及时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和参保人员变动等手续,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1.五费合征后,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为准,指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

  2.账证不健全或企业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可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人数的,但能提供销售(营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可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法计算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即按该单位销售(营业)收入乘以行业销售最低工资含量计算。行业销售最低工资含量授权地税部门制定。

  用人单位既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又不能提供本单位销售(营业)收入的,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由地税部门按其他方法进行核定。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2.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其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当月工资申报确定。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四、征缴管理

  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流程实行“双向申报,分别核定,地税征收,年度结算”。

  (一)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即参保企业同时向主管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须于每月25日前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人员、缴费工资等变动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上月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并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于月末将核定的本月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应征数传送给地税部门。

  (三)企业依法代扣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向主管地税部门缴纳。

  (四)企业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参保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在缴税(费)账户存足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款额,由主管地税部门通过银税联网一并征收,并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五)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方式管理。参保企业应于年度末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和相关资料。主管地税部门严格审核企业报送的《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和相关资料,并于每年5月底前办理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多退少补。

  (六)年度内参保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或等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五、过渡期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有关规定,在建立“五费合征”工作机制的前提下,考虑到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规范有序,逐步扩大参保覆盖范围”的原则,对现阶段全员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单位,除工伤保险全覆盖外,其他社会保险分步到位:

  (一)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设置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允许其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对上级有指令性目标要求和劳动者有诉求的,按规定执行。2008年市区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申报比例按行业不同分别为100%、60%、35%;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申报比例为15%。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二)账证不健全或企业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企业,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申报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制造业、服务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为6%,商业及其他行业为2.5%;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统一为2%。工伤保险费的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统一为7%。

  (三)行业最低申报比例根据经济情况变化进行定期调整,逐步提高,由市地税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省、市政府社会保险参保扩面要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单位中已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以及今后出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人员的工资,可在申报工资总额时予以扣除相应险种的缴费基数。

  (五)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际缴费额比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在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单位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前提下,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暂按15%的增长额按年度结算清缴。

  (六)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负担增长计算办法。2007年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率在7%以下,暂按7%为计算基数。

  六、工作职责

  (一)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受理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申报;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拟定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预测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开展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变动、缴费工资申报、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业务;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工作。

  (四)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情况,做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

  七、法律责任

  缴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其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统筹企业、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按原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8年 12 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