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3〕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体育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体育局 教育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26号)精神,结合《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加快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步伐,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一)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高中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二)公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我市选拔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主要阵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比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教师的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托于普通中小学办学的市业余体校及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协调解决学生运动员就近入学问题,确保适龄学生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学生运动员的学习、生活训练比赛等保障条件要严格按照《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础教育阶段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文化学习时间。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积极参加每年的省市青少年各项目比赛。
(四)加强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努力推进教体结合各项工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文化教育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责令停办,以督促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
(五)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加强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业务指导和动态管理,鼓励学生运动员积极参加课余体育训练和比赛,在科学选材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六)鼓励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考或统考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七)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整合训练、科研、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重组,逐步建立健全文化教育、运动训练和职业培训工作保障机制。
鼓励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运动员升入职高学习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掌握职业技能。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
鼓励学校设立运动员文化教育奖学金或助学金,充分调动运动员的学习积极性。
(八)鼓励省市(州)联办、市校联办、市企、市县(区)联办市业余体校和少体校项目运动队,在人员经费、训练经费、场馆建设补助、教练员选配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强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组织管理
(九)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在市业余体校配备专(兼)职的文化教育管理人员,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运动员的文化学习。确保运动员训练与文化学习均衡发展。
(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本地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各体育训练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和文化学习时间,为运动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建立健全运动员激励和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训练成绩、参赛成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市运会、省运会、省锦标赛及其他重大比赛奖励等政策,充分调动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
(十二)运动员所在单位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运动员意外伤害、伤残和社会保障投入。
(十三)科学规范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在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中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努力构建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
(十四)努力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工作。建立健全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培训体系和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退役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纳入全市人才资源开发体系。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登记失业的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引导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十五)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相应岗位空缺内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川人办发[2007]355号)有关规定,规定考核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
鼓励国有企业吸纳退役运动员就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建设体育强市(县、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着力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十七)强化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切实做到资金到位、管理到位、人员到位,各项工作能落到实处。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