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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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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日

重庆市技工院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院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技工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技工院校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四条 设立技工院校,应当适应我市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统筹规划比例结构,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技工学校为基础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

第五条 设立部门办、企业办和民办技工院校,应当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举办者(以下简称举办者)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六条 我市技工院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综合管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技工院校的业务管理,并对辖区内民办技工院校履行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对部门办、企业办技工院校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设立技工院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有显著特征,不得与已设立技工院校使用相同、同音、同意或形近字号。

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应当分别冠名“重庆XXX技工学校”、“重庆XXX高级技工学校”、“重庆XXX技师学院”。

第八条 设立技工院校实行筹设制度,筹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由举办者重新进行申报。

筹设技工院校,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其中筹设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分别不少于3万平方米、6.6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8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

筹设期满,技工院校应当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第二章 筹设审批

第九条 筹设技工院校,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经费投入等;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及有关情况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筹设技工院校,其申报材料应当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首次申报原则上只能筹设技工学校;筹设高级技工学校原则上应由技工学校按级申报;筹设技师学院原则上应由高级技工学校按级申报。

第十一条 筹设技工院校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不齐或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举办者及时更正或补齐。

(三)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筹设的技工院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研究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举办者。同意筹设的,发文批复;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设立审批

第十三条 筹设期满,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院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办单位(个人)基本情况报告。

(二)《技工院校申报审批表》。

(三)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或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文件。

(四)设立技工院校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规划。

(五)技工院校章程;技工院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技工院校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等。

(六)法人身份证明和教职工名册、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件等。

(七)技工院校基础建设、财政投入、办学规模、领导班子配备等情况;院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设立技工院校,其申报材料应当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技师学院完成上述程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设立技工院校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建专家组对申请设立的技工院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意见,研究确定并完善公示程序后,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举办者。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技师学院完成上述程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新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四章 变更许可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法人财产归学校管理和使用,并用于办学;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专户储存,按捐赠者指定用途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应当用于校舍建设、添置教学设备、资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延续申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工院校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变更名称、地址、举办者、负责人、办学范围、注册资金等,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变更举办者,应当由举办者提出,技工院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并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及财务审计,约定变更后的有关事宜;没有约定的,由变更后的举办者承担相应责任。

跨区县(自治县)变更地址的,应征得迁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进行分立、合并的,应当由技工院校组织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等)成立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技师学院完成上述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分立、合并后的技工院校,应当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第五章 撤销终止

第二十三条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降级:

(一)连续三年未招收高级工且无高级工班的高级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其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资格。

(二)连续三年未招收预备技师且无预备技师班的技师学院,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技师学院办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学校自行要求终止,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连续三年未招生且无在校生的。

(三)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存在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终止办学,除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一律由举办者邀请股东、技工教育专家、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清算。清算后,举办者应当将清算情况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技工院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撤销与终止办学的,由举办者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技工院校终止办学后,应通过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原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学校印章,原审批机关将终止办学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筹设期间发生变更与终止情形的,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技工院校,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技工院校办学规范有序。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技工院校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未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技工院校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技工院校的诚信制度,引导技工院校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对守法诚信的技工院校,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的技工院校,在评优评先、项目申报、专业设置、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学生、学生家长、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技工院校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和查处技工院校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设置管理,有办理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现有技工院校达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逐步完善达到设置标准。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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