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7日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营造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适用情况
(一)小贷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经小贷公司监管部门的监管、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核实,以及经其他相关部门专项审计、经济侦查等,查实小贷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由市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
3.发放高利贷款;
4.存在暴力收贷行为;
5.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且未限期纠正;
6.财务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7.参与洗钱等非法活动。
(二)小贷公司因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解散事由而终止法人资格
小贷公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可因以下原因实施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及相关权益方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经股东提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布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小贷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法人资格
小贷公司不能如期清偿银行融资、同业拆借、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对外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小贷公司或相关债权人申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小贷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法人资格。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实施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小贷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小贷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对因严重违法违规被终止法人资格,或因经营发生重大困难而需要解散或破产的小贷公司,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清算工作组进驻小贷公司,主导并参与小贷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实施全过程,有效预防和依法合规处置相关风险,确保小贷公司股东、贷款客户及其他相关权益方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确保小贷公司市场退出不会对辖内实体经济、社会秩序、金融生态等造成不良影响,实现风险可控,平稳过渡。
(一)小贷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程序
由市金融办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业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工作组进行清算后,市金融办下发取消其试点资格的文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触犯相关法律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小贷公司因出现法律法规规定解散事由而终止法人资格的实施程序
小贷公司自宣布解散之日起,停止开展相关业务。依法实施解散清算后,市金融办下发取消其试点资格的文件,由解散清算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
(三)小贷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法人资格的实施程序
小贷公司自申请破产之日起,停止开展相关业务。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后,市金融办下发取消其试点资格的文件,由破产清算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前,小贷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请重整或和解,所在地县级金融办应积极协调各权益方在人民法院主导下开展重整或和解工作。
三、小额贷款公司重整和兼并重组有关要求
除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情况外,小贷公司因解散、破产而需要终止法人资格的,应鼓励资质优良、经营规范的小贷公司,以及经济实力强、信誉良好的实体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小贷公司重整和兼并重组工作。自然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小贷公司的重整和兼并重组工作。小贷公司的重整和兼并重组当事方原则上应在同一县域内。并购重组后的小贷公司按规定享受我市有关小贷公司的财政补贴政策。
小贷公司所在地县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公司的重整和兼并重组工作,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和债权债务结构,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影响。
(一)优质小贷公司参与重整和兼并重组风险小贷公司,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度评价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级别;
2.实施兼并前公司不良贷款率低于5%;
3.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
优质小贷公司参与重整、兼并重组需向市金融办提交的申请材料见附件。实施重整或兼并重组后,小贷公司涉及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注册地址等变更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我市小贷公司重大事项报备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报备。原小贷公司进行注销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力企业参与重整、重组风险小贷公司需符合我市小贷公司股东准入相关要求。参与重整、重组的企业除需向市金融办提交入股相关材料外,还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重整和兼并重组中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置符合现有法律要求。县级金融办要按照《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甬金办〔2008〕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准入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甬金办〔2012〕42号)等文件要求,把好新股东的准入关口,防范产生新的风险。
四、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优质小贷公司参与重整、兼并重组需向市金融办提交的申请资料
附件
优质小贷公司参与重整、兼并重组需向
市金融办提交的申请资料
1.实施方案(应包括被重整或被兼并重组的小贷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重整或兼并重组后的股权分配方案、人员及资产处置方案等内容)。
2.实施双方小贷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的决议书;
3.所属县(市)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办出具的请示文件及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风险处置承诺书;
4.实施重整或兼并重组的优质小贷公司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5.涉及股权转让的股东之间的转让协议书及出资人承诺书;
6.法律意见书(说明重整或兼并重组后股权结构和股东关联关系符合我市现有政策规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