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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国土资源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国土资源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3〕34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规范省级国土资源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省审计厅、省物价局有关要求以及《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收入收缴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省级国土资源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规范省级征(土)地管理费和耕地开垦费收缴程序

省级征(土)地管理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由省厅在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下发之前,按项目批准面积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各地应在10 个工作日内缴纳。对于未按通知规定缴款的,省厅一律不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确认收入,也不予下发批准文件。

委托省补充耕地或补建标准农田的,应根据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省厅协议约定,将资金直接缴入省财政厅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

二、及时上缴收入,提高审批事项办结率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当地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省级国土资源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工作。对省级征(土)地管理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申请,请财政部门及时按规定金额上缴省财政,不得欠缴、多缴或少缴。欠缴、少缴收入部分,市县应及时补缴,多缴收入部分,将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清退。已缴清省级收入的市县,应及时向省厅申领批准文件,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审批事项办结手续。

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出让所得,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执收有关情况,请财政部门按月将上缴省级的分成资金(含中央)划入省财政厅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

三、进一步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农村村民住房有关事宜

建设用地项目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农村村民住房的,省厅不收取征(土)地管理费。各地上报建设用地项目时,应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报件中如实填报用于安置农村村民住房的征收面积。

各地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及时、足额执收并上缴省级国土资源非税收入。省厅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上缴省级收入或挤占、挪用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自 6 月1 日起正式受理的建设用地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省级国土资源非税收入银行账户明细表.docx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docx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 年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