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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经信原材料〔2018〕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经信规政〔2021〕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3-2018-0003
各区县(市)经信局、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金融办: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2号)文件精神,对《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甬经信原材料〔2017〕25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办法》中第五条第(二)点原文:

“承保智能装备首台(套)的保险机构应在保监会、财政部、工信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公司名单中,并在宁波设有分支机构。

承保2017年新材料保险的保险机构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后续年份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作调整。”

修改为:“承保智能装备首台(套)的保险机构应在保监会、财政部、工信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公司名单中。

承保新材料保险的保险机构根据其资质、业务能力、服务水平等情况选择并组建共保体运作。”

《办法》中其他内容不变。请你们按修订后的《办法》组织实施。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2018年8月9日



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2017〕12号)、《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办发〔2016〕89号),加快我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突破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应用行业的有效需求,借助保险的力量支持企业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开展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智能装备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2016年度(含)之后的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

(二)新材料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市经信委公布的《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和市经信委公布的《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将随着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动态调整,以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二、保险险种和补贴范围

(一)智能装备

落实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的部署,按照示范条款开展智能装备首台(套)综合险保险业务。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二)新材料

重点支持为新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具体包括:

1.重点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保险限额由采购合同金额以及新材料可能造成的损失额综合确定。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投保重点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基础上,企业自愿选择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企业由于新材料生产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而致直接财产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生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

三、保险费补贴标准

(一)智能装备

1.对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我市企业生产的首台(套)成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为前3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

2.对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我市生产企业的首台(套)部件和机器人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为前50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3.对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同时,宁波市财政给予保费配套补贴,即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市财政首年度补贴20%,第二年补贴10%,第三年不再补贴。

4.中央财政补贴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不再享受宁波市市级财政配套补贴。其余企业每年获得保险补贴(包括中央和市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新材料

1.对符合《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的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宁波市财政给予投保年度保费80%的补贴。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补贴时间按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2.对符合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我市新材料生产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 同时,宁波市财政给予保费配套补贴,即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市财政首年度补贴20%,第二年补贴10%,第三年不再补贴。若同时投保重点新材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则市财政首年度给予该两险种保费额8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该两险种保费额50%的补贴,第三年不再补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只有在投保重点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前提下才可享受保险补贴。

3.中央财政补贴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不再享受宁波市市级财政配套补贴。其余企业每年获得保险补贴(包括中央和市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保险原则和补贴申请、审核、拨付

(一)投保遵循生产企业自愿原则

(二)智能装备

1.每年1月份,投保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助申请,并附加盖投保企业公章的以下申请材料(一式3份)。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类别、投保数量〔按企业投保时间计算前3台(套)或前50台(套)〕、保费金额等内容审核后,由经信部门汇总报市经信委。

(1)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保单正本复印件;

(4)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投保企业实际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6)投保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销售情况复印件;

(7)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2.各承保机构在对企业首台(套)设备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核实后,填报《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3份),并报送至市经信委。

3.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企业名单,明确相应的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

4.经审核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补助资金下达给投保企业。

(三)新材料

1.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自2017年起进行,按年度组织。

2.每年1月份,投保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助申请,并附加盖投保企业公章的申请材料(见附件3,一式4份)。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产品名称及性能参数、保费金额等内容审核后,由经信部门汇总报市经信委。

3.各承保机构对上年度所有参保企业相关投保情况进行核实,按保险产品分别汇总,填报《宁波市新材料保费补助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4份),并附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生产企业(单位)和用户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复印件;

(3)保单正本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产品检测报告、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等资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5.经审核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补助资金下达给承保机构。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宁波保监局四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政策制(修)定和实施,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的符合度。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保费补贴金额并拨付资金。市金融办负责指导试点工作实施,协调处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宁波保监局负责监管指导保险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二)落实承保机构

承保智能装备首台(套)的保险机构应在保监会、财政部、工信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公司名单中。

承保新材料保险的保险机构根据其资质、业务能力、服务水平等情况选择并组建共保体运作。

(三)加强改进保险服务

参与试点工作的各保险机构可组建共保体,建立专业团队,深入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理赔快速通道。积累有关保险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创新保险产品、优化保险方案和保险服务。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三年。试行期截止后涉及补贴资金需延续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

(二)本实施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共同负责解释。



《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甬经信原材料〔2018〕142号

一、政策意义

根据《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2017〕12号)、《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办发〔2016〕89号),加快我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突破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应用行业的有效需求,借助保险的力量支持企业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政策内容

(一)智能装备

1.什么是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

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2.哪些企业可以参保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并享受保费补贴?

对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

3.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补贴多少?

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我市企业生产的首台(套)成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为前3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

对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我市生产企业的首台(套)部件和机器人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为前50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同时,宁波市财政给予保费配套补贴,即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市财政首年度补贴20%,第二年补贴10%,第三年不再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不再享受宁波市市级财政配套补贴。其余企业每年获得保险补贴(包括中央和市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如何办理?

遵循生产企业自愿原则

5.智能装备首台(套)补贴如何申请?

每年1月份,投保企业提出保费补助申请,并附加申请材料,经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经信委审核确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补助资金下达给投保企业。

申请材料:

(1)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保单正本复印件;

(4)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投保企业实际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6)投保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销售情况复印件;

(7)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新材料篇

1.什么是宁波市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

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更换或退货及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企业由于新材料生产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而致直接财产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因新材料生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

2.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费率是多少?

保险限额由采购合同金额以及新材料可能造成的损失额综合确定。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3.宁波市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多少?

对符合《国家目录》的企业产品并投保,宁波市财政给予保费配套补贴,即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市财政首年度补贴20%,第二年补贴10%,第三年不再补贴。若同时投保重点新材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则市财政首年度给予该两险种保费额8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该两险种保费额50%的补贴,第三年不再补贴。

对符合《宁波目录》的企业产品并投保,宁波市财政给予补贴保费80%,保险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5倍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补贴时间按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中央财政补贴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不再享受宁波市市级财政配套补贴。其余企业每年获得保险补贴(包括中央和市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保险补贴的年限是多少?

从2017年开始,按投保期据实核算,不超过三年。

5.哪些企业可以参保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并享受保费补贴?

保费补贴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宁波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品符合工信部《国家目录》或《宁波目录》的宁波市新材料生产企业。直接从事相应指导目录的生产,具备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团队。

6.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如何办理?

生产企业自愿原则。

7.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补贴如何申请?

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自2017年起进行,按年度组织。每年1月份,投保企业提出保费补助申请,并附加申请材料,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经信部门汇总报市经信委。审核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将补助资金下达承保机构。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生产企业(单位)和用户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复印件;

(3)保单正本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产品检测报告、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等资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只要符合保费申请条件出口产品可以享受保费补贴,销售合同可以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覆盖处理。智能装备首台(套)享受了保费补贴,用于该装备的新材料不可以享受保费补贴,只有未享受过首台套保险补贴政策的新材料才可以享受保费补贴。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