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违法改变地下停车设施用途处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1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违法改变地下停车设施用途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违法改变地下停车设施用途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方便市民出行,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和建设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区(含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地下停车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停车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各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设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地下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地下停车设施的批后监管;负责查处地下停车设施违法装饰、装修的行为。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地下停车设施用途的行为。
市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擅自改变地下停车设施用途用于各类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地下停车设施用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拥有地下停车设施的单位负责各自地下停车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卫生、食品药品、文化、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停车设施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区各类地下停车设施的用途原则上不得改变。擅自改变地下停车设施用途用于经营活动的,市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市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手续;市卫生、食品药品、文化、税务等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许可文件;供水、电力、通讯等部门不得提供水、电、通信保障。
第六条 严禁对地下停车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用途的。
1.擅自将地下停车设施改为商业用途;
2.擅自将地下停车设施改为仓储、办公用途;
3.擅自将地下停车设施改为其他用途。
(二)违法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第七条 擅自改变地下停车设施用途用于各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配合。
擅自将停车设施改为仓储或办公用途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配合。
违法进行地下停车设施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部门依照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配合。
擅自改变地下停车设施用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由消防部门依照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配合。
第八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