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心城区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及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1〕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中心城区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及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丽水市中心城区被征地行政村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及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村集体三产用房的安置及管理行为,创新村集体留地安置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就业岗位,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丽水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丽政发〔2007〕85号)实施前丽水市中心城区北城区块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街道范围内被征地行政村所产生的村集体三产留地指标的使用。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村集体三产用房是指根据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政府组织对沿街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含地块出让后从开发建设单位回购的商业用房),再将沿街商业用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行政村作为村集体三产用房。
三、被征地行政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村集体三产用房的安置: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农民新村、农民公寓、保障性住房等区块周围具有可向被征地行政村提供的沿街商业用房。
(二)被征地行政村具备与所提供商业房产土地等级、数量相适应的村集体三产留地指标。
(三)被征地行政村有实行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的意愿,并由被征地行政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
四、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规模的确定
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规模以实际核定的三产用房安置面积确定,多出安置面积部分的村集体三产留地指标实行指标回购。
安置给被征地行政村三产用房的具体位置、规模,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莲都区政府根据可提供商业用房,经统一平衡后确定具体的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村集体三产用房的建设
村集体三产用房由政府指定的承建单位或土地出让中标单位按照规划审批的经济技术指标和使用功能统一开发建设。
六、村集体三产用房占用村集体三产留地指标的结算
安置的村集体三产用房占用被征地行政村的村集体三产留地指标按下列原则结算:
(一)安置沿街第一层商业用房的,按每提供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的三产用房折算相应等级的2.1平方米村集体三产沿街留地指标。
安置沿街第二层商业用房的,按每提供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三产用房折算相应等级的1.2平方米村集体三产沿街留地指标。
安置沿街第一层和第二层商业用房的,第一层和第二层等面积部分按每提供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的三产用房折算相应等级的2.8平方米村集体三产沿街留地指标;第一层和第二层不等部分面积,分别按本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折算三产沿街留地指标。
(二)实行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的被征地行政村,其村集体三产非沿街留地指标可按政府公布的留地指标回购价格等值折算成村集体三产沿街留地指标。
七、村集体三产用房的房屋价格结算
村集体三产用房的房屋价格按被征地行政村与市国土局签订《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合同》当年政府测算或确定的建安成本结算。由被征地行政村在该村集体三产用房交付前向市国土局指定的账户一次性结清购房款项及相关费用,并由被征地行政村与三产用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合同》约定的支付。
八、村集体三产用房相关产权证的办理
村集体三产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被征地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产权人,并凭相应的办证材料申请办理,办证所需的相关税费由被征地行政村自行承担。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注明:该用地属村集体三产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九、村集体三产用房的转让及资产处置管理
村集体三产用房若发生转让或撤村建居涉及资产处置的,需补缴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补缴规定:按签订《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合同》时的土地出让评估确认地价在扣除村集体三产用房所占用的村集体三产留地指标回购款(按指标产生当年政府公布的指标回购价格计算)后,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的审批程序
(一)由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的被征地行政村向市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1.要求实行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2.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3.莲都区政府审核意见。
(二)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国土局与被征地行政村签订《村集体三产用房安置合同》。
十一、其它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丽水市中心城区南城区块、联城区块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