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4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12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65号
,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是防范骗取
出口退税和加强外贸企业异地货源退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征退税的衔接与配合的有效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并按照《
办法
》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做好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登记、管理、督办等工作,对违反函调有关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
办法
》第二条所规定的应发函调查第(一)至(三)种情况,若供货企业在我省境内,各地应充分运用省局自行开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通过事前和事后预警,分析评估,增强函调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以退税部门作为本地区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进行登记,制作台帐,督促供货地征税机关按时限要求及时回函,并将函调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规定对各地函调工作进行考核。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