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0〕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和《转发应急管理部等单位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138号)精神,针对其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的职业特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制定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强化职业荣誉保障
各地要关心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及新春团拜会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发表新年贺词时应列入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群体。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日常地方政府表彰奖励范围,特别是对执行重大灭火救援、重大活动安保等任务的,应予以表彰奖励;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消防员之家”门牌,具体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协调实施。全市消防救援人员获得记功以上表彰奖励时,由其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走访报喜,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名录载入地方志。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走访慰问正式入队的消防救援人员,并为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举行迎接仪式。
落实抚恤优待
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抚恤政策前,全市消防救援人员抚恤相关经费由属地财政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政策执行,牺牲评定工作由人力社保、退役军人和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实施。各地应当关怀尊重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开展各种形式的抚恤优待活动,并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
落实薪资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精神,继续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原有地方福利补贴等待遇,其中消防救援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经费按照地方公务员对应级别进行核定。按照《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战斗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48号)文件规定, 政府专职消防员总体工资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35%予以保障,在此基础上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每人每月1000元的高危补贴,同时落实五险一金、伙食费和公用经费等保障经费,以增强职业吸引力。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职业风险救助制度,按照保额不低于150万元/人·年的标准为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和急性病险。以上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属地财政年度正常预算予以保障。
落实医疗优待
市级确定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为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各县(市、区)确定不少于一家综合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作为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开设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抢救所需药品及血液,并实施先救治、后缴费。定点医院联系人信息应报所在地卫生健康委及消防救援支(大)队存档。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挂号、体检、住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医院在其优先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志。
落实交通出行优待
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本市辖区内持有效证件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机)、乘车(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机场、车站等公务服务单位应当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和标志。市级交通部门按程序为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办理专用一卡通。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持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
落实参观游览优待
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待遇。鼓励非国有单位经营的风景名胜区、文化服务设施等向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提供优惠服务。
强化人才建设保障
鉴于消防职业高危、专业人才保留难的实际,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地方住房保障范畴,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各类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实物配租保障。
明确落户和家属随调安置政策
按照上级落户政策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就地落户或易地落户。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需要跨地调整交流的,对其符合条件的配偶按照相应权限及时办理工作随调。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配偶无工作的,享受驻地部队优待政策。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配偶,未就业期间补贴参照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政策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属地财政年度正常预算予以保障。
完善子女教育优待机制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在驻勤地、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范围内就近优先安排相应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同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优待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转发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执行。入职满3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在申请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入学时,在同等情况下可就近优先安排学校就读。
其他职业保障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以上所有保障政策,若国家、省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再做调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2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精神,提高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市消防救援支队草拟了《丽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年4月20日,公安部消防局正式转隶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2018年10月9日,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举行公安消防部队交接仪式,消防部队整建制退出现役并划转应急管理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11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隆重举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授旗并致训词,要求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中指出,长期以来,消防队伍作为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有警必出、闻警即动,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作出了突出贡献。改革转制后,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党和人民寄予厚望。
二、《暂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决策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公安消防部队2018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框架方案》指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吸收现役制和职业制两方面优势,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和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保障机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方案(试行)》(系《框架方案》子方案,以下简称《职业保障方案》)从生活待遇保障、职业荣誉保障、社会优待保障、科技和人才保障、财政预算保障等五个方面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出台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实际行动,有利于做好部队原有优待政策的有序对接,确保队伍平稳过渡。
二是提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的需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消防救援工作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特别是一线消防救援岗位高强度、高风险、高危害,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制定出台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有利于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丽水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传递各级领导的关心关爱之情,有效解除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各项优待在我市落地见效,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
三是建设适应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消防救援队伍的需要。丽水辖区面积大、农村覆盖面广,经济相对落后,消防隐患存量多,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和非传统的因素相互交织,消防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改革转制后,随着应急救援职责的拓展,面对“大应急、全灾种”的要求,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制定出台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有利于增强消防职业的吸引力,便于吸收更多社会有志青年充实到消防救援队伍,有效缓解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不足的矛盾,为提高我市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奠定基础。
三、《暂行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
(一)严格遵循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通过制定出台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细化落实《框架方案》的工作措施,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确保队伍顺利转制。
(二)严格执行平移部队原有政策的要求。在主要内容方面,总体在《职业保障方案》明确的框架内容基础上,以部队原有优待政策规定和国家部委新出台的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特点,将部分重点内容综合梳理纳入《暂行办法》,确保内容合理合规。
(三)注重紧贴时代发展和日常生活需求。在部分内容中,除总体参照部队原有政策和国家部委新出台的外,充分结合当前消防救援人员和家属日常生活现实需求,紧贴丽水实际,对保障内容进行了少量拓展,确保《暂行办法》紧跟社会发展步伐,体现新时代的特点。
四、《暂行办法》制定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框架方案》精神,市消防救援支队草拟了本《暂行办法》。在制定《暂行办法》过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起草工作专班,支队党委多次专题会议研究。《暂行办法》成稿后,市消防救援支队分三个阶段先后征求了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充分论证,确保各项内容合法合规、有效管用。一是在内部广泛深入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在内部2次征求支队机关各科室意见、1次征求10个大队级单位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30余条。二是充分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暂行办法》初稿于2020年4月至8月间共征得10个市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8条,支队及时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合,形成修订稿。三是注重提请上级部门审核把关。9月15日,市政府周瑞琛副秘书长在市行政中心728会议室,主持召开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政策措施问题协调会。会议听取了支队关于《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依据以及意见征求等情况的汇报,并就前期征求过程中尚未统一意见的相关政策措施集中交流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
五、《暂行办法》涵盖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概况。对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文件依据、保障范围等进行了明确。
(二)职业荣誉保障。对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荣誉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节日慰问、表彰奖励、走访报喜、门牌制作等具体事宜。
(三)经费保障。对消防救援队伍的经费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工资标准、福利补贴、伤残抚恤等具体事宜。
(四)社会优待保障。对消防救援队伍的社会优待保障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在医疗、交通出行、参观游览、人才建设、落户、家属随调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
(五)补充条款。确定本办法施行时间,并明确内容与国家、省级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为准。